张小泉(301055):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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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2月04日 19:15:5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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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张小泉: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1055 证券简称:
张小泉 公告编号:2026-006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特定股东杭州臻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477,200股(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0.32%)的特定股东杭州臻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477,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0.32%),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于近日收到特定股东杭州臻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臻泉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臻泉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比例 |
| 臻泉投资 | 477,200 | 0.31% | 0.32% |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56,000,000股,公司已回购股份数量为4,572,324股,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为151,427,676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臻泉投资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的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减持原因系合伙人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拟减持方式、数量、比例
|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本次计划减持数
量不超过(股) | 本次减持计划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减持计划不超过剔除回
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比例 |
| 臻泉投
资 | 集中竞价交易 | 477,200 | 0.31% | 0.32% |
注:(1)参与本次臻泉投资减持计划的合伙人中,涉及在公司上市时作出的股份减持相关承诺尚在履行中的合伙人有公司董事长张新程先生以及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夏乾良先生。张新程先生通过臻泉投资间接持有公司45.18万股股份,夏乾良先生通过臻泉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60万股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新程先生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合计间接持有上市公司814.80万股股份;夏乾良先生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合计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74.02万股股份。在臻泉投资本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张新程先生、夏乾良先生将严格遵守其在公司上市时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等相关承诺内容,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会超过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如上述表单数据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若计划减持期间出现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即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5月9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减持股份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股东臻泉投资、公司间接股东张新程先生、公司间接股东夏乾良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股份锁定承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本次减持股东已经履行或正在履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以来所作出的所有有关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臻泉投
资 | 关于股份
锁定的承
诺 | (1)本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
承诺事宜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
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2021年09
月06日 | 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 | 已履行完毕,
未出现违反该
承诺的情形。 |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张新程 | 关于股份
锁定的承
诺 | (1)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
诺事宜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
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2021年09
月06日 | 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 | 已履行完毕,
未出现违反该
承诺的情形。 |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夏乾良 | 关于股份
锁定的承
诺 | (1)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
25%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
诺事宜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
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2021年09
月06日 | 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
月 | 已履行完毕,
未出现违反该
承诺的情形。 |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张新程 | 关于持股
意向及减
持意向的
承诺 | (1)本人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 | 2021年09
月06日 | 长期履行 | 承诺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严
格履行该承诺
内容。 |
| | | |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自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25%。如根据本人作出的其他
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本人相
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调整。
(6)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 | |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夏乾良 | 关于持股
意向及减
持意向的
承诺 | (1)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
()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就未履行承诺
事宜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2021年09
月06日 | 长期履行 | 承诺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严
格履行该承诺
内容。 |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张新程
夏乾良 | 关于稳定
股价的预
案及承诺 | 为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公司股价,维护本公司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本公司特制订《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则公司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自上市三年内,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份预案的情形时,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
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1)公司回购
1)在符合届时回购公司股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
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 2021年09
月06日 | 长期履行 | 承诺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严
格履行该承诺
内容。 |
| | | | 2)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
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
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
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在董事会表决时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及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4)公司单次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1%,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公
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5)公司在履行其回购义务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1)如各方最终确定公司控股股东需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则控股股东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
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在启动稳定股份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
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
案,并在60个交易日内增持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4)在公司因法律、法规等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法律法规限制或其他原因不
能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应履行其承诺,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5)如公司未能履行其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应敦促公
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控股股东采取相关敦促措施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未履行其承诺,则控股股
东通过增持的方式代其履行承诺。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如各方最终确定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则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稳定股份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
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
告。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
酬总和的50%,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离职而放弃履行该稳 | | | |
| | | | 定股价的承诺。
4)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
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前述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在启动稳定本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承诺:在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发行人、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
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份分红,直至本公司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
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因本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发行人和/或投资
者进行赔偿。
(3)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国标、张樟生和张新程承诺:在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暂停在发行人处间接获得股份分红,直至本人采
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因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
发行人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发行人控股
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当年应得薪酬,直至
本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因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对发行人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 | | |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 张新程
夏乾良 | 关于信息
披露责任
的承诺 |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 2021年09
月06日 | 长期履行 | 承诺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严
格履行该承诺 |
| 作承诺 | | | 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
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 | | 内容。 |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张新程 | 关于未履
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
的承诺 |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强制执行、发行人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
股的情形除外;
3)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
指定账户;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4)如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人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人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人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
小。 | 2021年09
月06日 | 长期履行 | 承诺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严
格履行该承诺
内容。 |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臻泉投
资 | 关于未履
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
的承诺 | (1)本人(公司/企业)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
监督。
(2)如本人(公司/企业)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公司/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本人(公司/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强制执行、发行人重组、为履行
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人(公司/企业)的部分;
4)如本人(公司/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
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 2021 09
年
月06日 | 长期履行 | 承诺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严
格履行该承诺
内容。 |
| | | | 5)如本人(公司/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公司/企业)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本人(公司/企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4)如本人(公司/企业)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人(公司/企业)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
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人(公司/企业)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人(公司/企业)将采取
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 | | |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张新程
夏乾良 | 关于未履
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
的承诺 |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
形除外;
3)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
指定账户;
6)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4)如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人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人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人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
小。 | 2021年09
月06日 | 长期履行 | 承诺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严
格履行该承诺
内容。 |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臻泉投
资 | 关于利润
分配政策
的承诺 | 1、发行人首发上市后生效适用的《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下称“《公司章程(草案)”》)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下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己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承诺人赞同《公司章程(草
案)》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利润分配相关内容。
2、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利润分配具体
方案时,本承诺人表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 2021年09
月06日 | 长期履行 | 承诺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严
格履行该承诺
内容。 |
| | | | 3、若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不得转让,直至按照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 | | |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张新程 | 关于被摊
薄即期回
报填补措
施切实履
行的承诺 |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
人作为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如若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2021年09
月06日 | 长期履行 | 承诺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严
格履行该承诺
内容。 |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张新程
夏乾良 | 关于被摊
薄即期回
报填补措
施切实履
行的承诺 | (1)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将保证或尽最大努力促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
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权益。
如本人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本人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致歉。 | 2021年09
月06日 | 长期履行 | 承诺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严
格履行该承诺
内容。 |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张新程 | 关于社保
及公积金
缴纳的承
诺 | 如果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发行前执行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事宜而被有权机关要求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金
或住房公积金,或者对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处罚,或者有关人员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追索,本人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
或被追索的支出及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发行人或控股子公司追偿,保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 2021年09
月06日 | 长期履行 | 承诺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严
格履行该承诺
内容。 |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张新程 | 关于构成
欺诈发行
时购回股
份的承诺 | 若本次公开发行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构成欺诈发行,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国标先生、张樟生先生、张新程先生承诺在监管机构
指定的期间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对前述购回义务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2021年09
月06日 | 长期履行 | 承诺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严
格履行该承诺
内容。 |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张新程 | 避免同业
竞争承诺 | 1、本人郑重声明,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2、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持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参
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和销售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
业研制、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
的帮助);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
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3、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
产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A、停止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 2021年09
月06日 | 长期履行 | 承诺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严
格履行该承诺
内容。 |
| | | | 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发行人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则立即将上
述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发行人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
发行人。
5、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以上承诺,与发行人产生有关同
业竞争情形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如发行人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
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 | | | |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张新程 | 减少关联
交易的承
诺 |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将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确保公司的资产完整、业务独
立、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2)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尽量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一方面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
件进行,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另一方面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规定以外的
利益或收益。
(5)本人将通过对所控制的其他单位的控制权,促使该等单位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由此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确认后,本人将在公司董事会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公司及其股东因此
遭受的损失;本人拒不赔偿相关损失的,公司有权相应暂扣其应向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支付的分红,直至本人支付全部赔偿。
2)本人应配合公司消除或规范相关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关联交易、采用市场公允价格等。 | 2021年09
月06日 | 长期履行 | 承诺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严
格履行该承诺
内容。 |
| 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
作承诺 | 张新程
夏乾良 | 减少关联
交易的承
诺 |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
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
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的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
害公司的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3)本人将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
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 2021年09
月06日 | 长期履行 | 承诺正常履行
中,承诺方严
格履行该承诺
内容。 |
四、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
2、臻泉投资减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在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臻泉投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4、臻泉投资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5、臻泉投资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不得减持的情形。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6、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臻泉投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有关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股东臻泉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4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