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诺科技(920375):董事会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920375 证券简称:派诺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4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 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2月 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调整为董事会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并制定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 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为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并报董事会备案。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相关的策略、规划及重大决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关注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ESG事项,监督 ESG事项年度履责情况,并提出建议; (六)审阅公司年度 ESG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条 战略与ESG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如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受委托人的姓名,代理委托事项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细则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2月 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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