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兴源环境(300266):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
证券代码:300266 证券简称:兴源环境 公告编号:2026-010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一: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2、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嘉祥县中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 3、案件涉案金额:5,255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评估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案件二: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2、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为反诉被告。 3、案件涉案金额:2,782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案件尚未公开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评估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重大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一: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嘉祥县中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就行政协议一案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一嘉祥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嘉祥县政府”)、被告二嘉祥县文物旅游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嘉祥县文旅服务中心”)、第三人嘉祥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嘉祥县文旅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嘉祥县中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一:嘉祥县人民政府 被告二:嘉祥县文物旅游服务中心 第三人:嘉祥县文化和旅游局 (二)诉讼请求 1、判决嘉祥县政府立即向中瑞公司支付案涉PPP项目已经完成的投资金额,暂计47,801,219.00元; 2、判决嘉祥县政府立即向中瑞公司赔偿投资收益损失暂计4,749,316.67元(以47,801,219元为基数,按照年化6.8%的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25年12月8日,实际应当计算至投资金额付清之日止); 3、判决嘉祥县文旅服务中心就嘉祥县政府的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对中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背景情况 嘉祥县政府委托嘉祥县文旅服务中心(原嘉祥县旅游文物局、嘉祥县旅游文物服务中心)为嘉祥县武氏祠景区开发建设工程PPP项目的实施机构,嘉祥县文旅局曾代为履行嘉祥县文旅服务中心在本项目的职责。嘉祥县文旅服务中心与中标社会资本方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兴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兴艺”)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1月19日,嘉祥县文旅服务中心与浙江兴艺全资子公司中瑞公司签署了《嘉祥县武氏祠景区开发建设工程(一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书》。2017年3月1日,嘉祥县文旅服务中心与中瑞公司签署了《补充合同》。 上述合同文件签订后,中瑞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PPP项目实施受阻停工。2024年5月,嘉祥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和招标单位,将PPP项目一部分以“嘉祥汉文化遗址保护基地项目”名义进行建筑设计招标,浙江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400万元中标,该行为表明被告已经放弃继续实施PPP项目,并将PPP项目相关内容另立新项目交由其他主体实施。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二: 北京恩菲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菲环保”)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反诉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环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反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一)诉讼当事人 反诉原告:北京恩菲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反诉人”) 反诉被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反诉人”)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1,782,022.40元及罚金 6,504,381.76元,共计8,286,404.16元; 2、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各项实际损失,共计19,531,590.42元(该金额已扣除上述违约金); 3、请求确认,反诉人对被反诉人所享有的本反诉全部债权,有权与被反诉人主张的任何合同债权进行抵销; 4、判令被反诉人交付程序性、技术性等资料; 5、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因其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反诉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以冻结资金人民币7,919,475.9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5年11月19日(裁定送达/冻结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解除冻结之日止; 6、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背景情况 2020年12月,恩菲环保承建了兰州市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并发布了板框机系统采购的《招标文件》。兴源环保中标兰州雁儿湾污水厂提标改扩建工程的项目。 2021年4月,双方签署了《厢式压滤系统采购合同》,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分四期支付货款总计17,820,224元,签约支付20%,货到现场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支付40%,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支付30%,其余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24个月)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2021年11月,兴源环保向恩菲环保交付了全部设备,经恩菲环保验收合格后,恩菲环保如约支付了第二期货款7,128,089.60元。 2021年12月31日前,兴源环保完成全部安装及调试工作,设备投入正常运行,且恩菲环保上级公司将该项目作为其如期、合格完成的业绩项目进行了媒体宣传。依据合同约定,恩菲环保应同时支付第三期货款。但恩菲环保以各种理由拒不安排验收,并拒不支付后续款项。 至今该项目已经运行3年多,质保期24个月已届满,但恩菲环保仍未支付第三期货款、第四期货款(即质保金)。兴源环保因此提起诉讼。 本诉之后,恩菲环保提起了反诉申请,主张经济损失。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结合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起诉状》; 2、《民事反诉状》。 特此公告。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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