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家汇(00256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2月修订)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 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 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 的通知)的情况及其决议;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 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 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六)其它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监管部门、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 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 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 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监管部门、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 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 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 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8、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 司解聘; 10、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 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5% 第七条 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本公司任何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 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 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 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 况: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 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 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 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 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 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代表在收到重大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 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 实、完整的报送董秘办。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 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并且可以 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关人员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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