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佳云科技(300242):公司重大诉讼事项
证券代码:300242 证券简称:佳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0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重大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89,123,715.00元人民币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云科技”、“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因国泰慧众(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慧众”)未能达成业绩目标,触发《关于国泰慧众(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约定的现金补偿义务条款,且其创始股东王元昊、格日勒未履行现金补偿义务,公司已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为68,771,777.79元人民币。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因合同纠纷,王元昊、格日勒等九名原告联合向公司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广东省深圳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王元昊 原告二:格日勒 原告三:上海慧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原告四:北京东方佳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五:绍兴柯桥瑞锐金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告六:北京唐德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七:天津微影启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原告八:张建立 原告九:林仁兴 被告: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国泰慧众(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人民币3,694.3923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二支付人民币968.4940万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三支付人民币1,855.6796万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四支付人民币742.2628万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五支付人民币989.6969万元; (6)判令被告向原告六支付人民币278.3471万元; (7)判令被告向原告七支付人民币185.5628万元; (8)判令被告向原告八支付人民币98.9680万元; (9)判令被告向原告九支付人民币98.9680万元; (10)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第1项至第9项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8,912.3715万元) 5、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21年6月27日签订了《关于国泰慧众(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以增资的方式向国泰慧众(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或“第三人”)投资人民币5,500万元。 一、《投资协议》签订后,被告多次严重违反《投资协议》约定,具体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严重拖延支付《投资协议》约定之各期增资款。 (二)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违反投资协议《责权手册》,不当干涉和控制公司的经营活动,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二、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各原告的股权价值受损。 综上,由于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已导致原告所持公司股权价值遭受不可逆的损失,被告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赔偿和原告的损失。 三、累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累计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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