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福赛科技(301529):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综合考虑公司自身情况及外部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订了《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和目的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本规划,着眼于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经营目标、资金成本、融资环境、股东诉求和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起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受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规划的制定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根据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孰低原则,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同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①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方案后,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②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③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④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具体原因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在上述情况下,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应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经过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调整周期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及调整公司应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制定各期股东回报规划,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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