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温州宏丰(300283):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6年02月12日 19:20:22 中财网
原标题:温州宏丰: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的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预期实施现金分红后,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四条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决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第五条利润分配调整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六条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七条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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