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300ETF南方 (159925):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沪深300ETF南方 :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南方沪深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300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6年01月15日 重要提示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开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后,再由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基金转型经2013年1月4日开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25日证监许可[2013]61号文核准。自2013年2月18日起,由《开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开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自2019年4月23日起,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存在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等。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沪深300指数”,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沪深300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同时,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摘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是由开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通过份额折算使得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以后,未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既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也不会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按照1.00元的价格开展集中申购,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1.00元。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包括场外实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方式,采用组合证券“场外实物申购、赎回”的模式办理,其申购、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交易所上市的单市场ETF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确认,申购所得ETF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T+2日可用。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投资者集中申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场内申购赎回方式,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确认。投资人当日竞价买入的ETF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大宗买入的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当日申购的ETF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或者大宗卖出;当日赎回ETF份额得到的股票,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或者大宗卖出;当日竞价买入的股票,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当日大宗买入的股票,次一交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沪深300指数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市值大、流动性好的300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上市股票价格的整体表现。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1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目录 §1绪言..............................................................................................................................................5 §2释义..............................................................................................................................................6 §3基金管理人................................................................................................................................10 §4基金托管人................................................................................................................................19 §5相关服务机构............................................................................................................................23 §6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25 §7基金的集中申购........................................................................................................................27 §8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6 §9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38 §10基金的投资..............................................................................................................................55 §11基金的财产..............................................................................................................................70 §12基金资产估值..........................................................................................................................71 §13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5 §14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7 §15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9 §16基金的信息披露......................................................................................................................80 §17风险揭示..................................................................................................................................85 §18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90 §19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2 §20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9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23 §22其他应披露事项....................................................................................................................125 §23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27 §24备查文件................................................................................................................................128 §1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开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开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集中申购公告:指《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并在2012年6月19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6、《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以及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17、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 18、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31、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2、登记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3、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开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集中申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46、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48、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3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9、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1、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3、元:指人民币元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周易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5亿元人民币。 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币。 2019年7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172亿元。2021年10月19日,公司股权结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董事会成员 周易先生,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江苏贝尔通信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委员。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Huatai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华泰证券研究员、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所所长、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秀峰先生,经济学、经济法学研究生毕业,中国籍。曾任广东省深圳市监察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国资委监督稽查处副处长,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稽查处副处长、办公室(信访室)副主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兼任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市赤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部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兼任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理事,深圳市鹏联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投控联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感染科临床医生,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总裁助理、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兴证智库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在德勤国际会计师行、光大银行证券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任职,曾任南方基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籍。 曾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秘书长,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荣誉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汇丰银行(中国)独立董事,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先生,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证券业务内核负责人,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协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主任,MPAcc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广东省总工会经审会常委。现任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监事长,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财务总监委员会副主任、并购融资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环球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复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汇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松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在德勤国际会计师行、光大银行证券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任职,曾任南方基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莉女士,副总经理,法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华泰证券研究员、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所所长、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俞文宏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在江苏国信集团任职,曾任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深圳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李海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美国AXAFinancial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评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FCC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南财经大学助教,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总会计师室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高级经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鲁闽先生,副总经理,会计商学、基金管理商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电脑部主管,南方基金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投资部副总监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联席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管计划投资经理。 侯利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沈阳财政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客户服务部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方基金零售服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市场官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茅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精算员,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精算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南方基金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研究部负责人、权益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权益)。 3.2.3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潘海宁先生,管理时间为2013年2月18日至2013年4月21日;杨德龙先生,管理时间为2013年4月22日至2016年3月4日;罗文杰女士,管理时间为2013年5月17日至今。 罗文杰女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数学金融硕士、美国加州大学计算机科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摩根士丹利投资银行,从事量化分析工作。2008年9月加入南方基金,曾任南方基金数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指数投资部总经理。2013年5月17日至2015年6月16日,任南方策略基金经理;2017年11月9日至2019年1月18日,任南方策略、南方量化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12月30日至2019年4月18日,任南方安享绝对收益、南方卓享绝对收益基金经理;2018年2月8日至2020年3月27日,任H股ETF基金经理;2018年2月12日至2020年3月27日,任南方H股联接基金经理;2014年10月30日至2020年12月23日,任500医药基金经理;2021年3月12日至2023年2月24日,任南方中证创新药产业ETF基金经理;2021年10月22日至2023年2月24日,任南方中证全指医疗保健ETF基金经理;2020年12月25日至2023年8月25日,任南方策略基金经理;2021年7月2日至2023年8月25日,任南方中证香港科技ETF(QDII)基金经理;2022年6月17日至2023年8月25日,任南方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ETF(QDII)基金经理;2023年5月30日至2024年7月5日,任南方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ETF发起联接(QDII)基金经理;2024年7月5日至2025年7月25日,任南方基金南方东英沙特阿拉伯ETF(QDII)基金经理;2024年11月4日至2025年12月5日,任南方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指数发起基金经理;2013年4月22日至今,任南方500、南方500ETF基金经理;2013年5月17日至今,任南方300、南方300联接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任南方恒生ETF基金经理;2017年7月21日至今,任恒生联接基金经理;2017年8月24日至今,任南方房地产联接基金经理;2017年8月25日至今,任南方房地产ETF基金经理;2018年4月3日至今,任MSCI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8日至今,任MSCI联接基金经理;2020年7月24日至今,兼任投资经理;2024年6月26日至今,任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ETF基金经理;2024年9月12日至今,任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ETF发起联接基金经理;2025年6月30至今,任南方中证港股通科技ETF基金经理;2025年9月18日至今,任南方中证港股通科技ETF发起联接基金经理。 3.2.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经理兼联席首席投资官孙鲁闽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茅炜先生,指数投资部部门负责人罗文杰女士,现金及债券指数投资部部门负责人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部门负责人李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部门负责人林乐峰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部门负责人陶铄先生,交易管理部部门负责人王珂女士,宏观策略部联席部门负责人兼数量化投资部部门负责人唐小东先生,风险管理部部门负责人严旺光先生,权益投资部部门负责人张延闽先生,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恽雷先生,权益研究部部门负责人郑诗韵女士,基金经理李健女士。 3.2.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4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但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除外;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5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9人,平均年龄38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5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512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二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10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5相关服务机构 5.1销售机构 5.1.1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5.1.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5.2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苑泽田 5.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5.4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高鹤、邓雯 联系人:高鹤 §6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开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后,再由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开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开元”)是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确认的契约型封闭式投资基金。 基金开元发起人为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总份额的3%,即6000万份,其中: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认购36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8%;广西信托投资公司认购12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6%;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认购1200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6%。本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以后,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发起人持有的基金单位不得低于基金单位总份额的1.5%。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开元于1998年3月27日成立,存续期15年,并于1998年4月7日在深证交易所上市。 2013年1月4日,开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基金开元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基金开元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25日证监许可[2013]61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原开元证券投资基金退市,原《开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自2019年4月23日起,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是指基金开元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总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之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总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原开元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 原开元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份额折算,使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再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开元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确认。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与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份额折算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折算结果进行公告。 (三)集中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的具体安排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的集中申购”及集中申购公告。 (四)集中申购结束后的验资 基金集中申购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集中申购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集中申购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者申请集中申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投资者的集中申购股票在集中申购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理人于申购、赎回开放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的具体发售时间见集中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二、集中申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集中申购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集中申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发售代理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四、集中申购期份额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3种方式进行集中申购。 网上现金集中申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集中申购;网下现金集中申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的集中申购购;网下股票集中申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集中申购。 基金销售机构对集中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集中申购的份额初始面值和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按初始面值进行集中申购。 六、集中申购的开户 1、投资者办理集中申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集中申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集中申购,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集中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者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集中申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 (3)如投资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进行网下股票集中申购的,除了持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并注意投资者集中申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4)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并注意投资者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否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5)已购买过由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集中申购本基金。 七、集中申购费用 对集中申购期内提交的集中申购申请,享有如下优惠费率:
八、网上现金集中申购 1、集中申购限额:网上现金集中申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集中申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集中申购,累计集中申购份额不设上限。 2、集中申购申请:投资人在集中申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集中申购资金,办理集中申购手续。网上现金集中申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消指定的集中申购申请。 3、集中申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集中申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价格×集中申购份额×(1+佣金比率) 集中申购佣金=集中申购价格×集中申购份额×佣金比率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价格×集中申购份额 集中申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集中申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集中申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1.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集中申购佣金=1.00×1,000×1.0%=10元 集中申购金额=1.00×1,000×(1+1.0%)=1,01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10元资金,方可集中申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现金集中申购款项在基金集中申购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