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股份(30109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
证券代码:301093 证券简称:华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5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江阴华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兰股份”)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江阴华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兰机电”或“增持人”)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及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公司获悉华兰机电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其于2025年11月6日至2026年2月1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9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164,201,624股的0.24%,占公司有表决权总数(剔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101,329股)的0.24%,最高成交价格为85.730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75.320元/股,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30,023,711.000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拟增持金额下限。 本次增持完成后,华兰机电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由36,764,000股增加至37,15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63%,占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22.64%)。本次增持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由49,548,000股增加至49,94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42%,占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30.43%)。 截至2026年2月10日,华兰机电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1)。公司控股股东华兰机电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以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计划自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2025年11月6日至2026年5月5日,窗口期除外),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增持价格不超过58.08元/股,本次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届时将剔除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的2.00%。本次华兰机电增持公司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2026 1 16 www.cninfo.com.cn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了《关 于控股股东调整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公司控股股东华兰机电本次增持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58.08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86.66元/股。除调整增持价格上限外,原增持计划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情况 公司于2026年2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过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华兰机电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9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164,201,624股的0.24%,占公司有表决权总数(剔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101,329股)的0.24%,最高成交价格为80.000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75.320元/股,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30,015,138.000元(不含交易费用)。
②公司总股本为164,201,624股,公司有表决权总数为164,100,295股(剔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101,329股)。因此,上述表格中“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与“占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比例(%)”所展示的部分数据存在差异。 ③上述①和②均适用于下方“本次增持后持股情况”表格。 (2)本次增持后持股情况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华兰机电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次增持完成后的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三、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披露本次增持结果公告;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江阴华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二)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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