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纳川(300198):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闽08执75号、(2026)闽08执76号、(2026)闽08执77号《执行通知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2026)闽08执75号《执行通知书》 2025年7月2日,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发出的《XA20251600仲裁案仲裁通知书》(厦仲文字20251600-2号)、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因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4);2025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厦仲裁字2025160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48)。 (二)(2026)闽08执76号《执行通知书》 2025年7月2日,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发出的《XA20251601仲裁案仲裁通知书》(厦仲文字20251601-2号)、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因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4);2025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厦仲裁字2025160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48)。 (三)(2026)闽08执77号《执行通知书》 2025年7月2日,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发出的《XA20251599仲裁案仲裁通知书》(厦仲文字20251599-2号)、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因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4);2025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厦仲裁字2025159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48)。 二、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收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三份《执行通知书》,通知如下: (一)(2026)闽08执75号《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25160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40,461,229.51元及相关利息、罚息;律师费10,328元; 2.仲裁费256,946元,执行费111,328.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2026)闽08执76号《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251601号裁决书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立即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50,000,000元及相关利息、罚息;律师费12,787元; 2.仲裁费307,694元,执行费121,732.5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2026)闽08执77号《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25159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由于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执行通知书》((2026)闽08执75号); 2.《执行通知书》((2026)闽08执76号); 3.《执行通知书》((2026)闽08执77号)。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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