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立方(300344):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年02月14日 20:45:32 中财网
原标题:*ST立方: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44 证券简称:*ST立方 公告编号:2026-025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方数科”),因定期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1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

2026年2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立方数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立方数科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与北京某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开展代理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在前述业务中,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向下游转让合同标的前不拥有对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其不参与货物运输,不承担向下游客户转让合同标的的主要责任,不承担合同标的存货风险,无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立方数科采用总额法对该部分业务进行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数科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18,356,861.18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9.10%,虚增营业成本218,356,861.18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47.76%;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38,481,192.23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6.38%,虚增营业成本38,481,192.23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6.74%;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19,571,504.38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0.24%,虚增营业成本19,571,504.38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11.92%。

(二)立方数科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开展资金融通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在前述业务中,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以提供资金支持、赚取融资利差为目的,与上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向供应商先行垫付货款,给客户提供一定账期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资金使用费。该部分业务实质为融资性贸易,不应对该部分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数科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61,369,807.67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0.99%,虚增营业成本58,757,392.91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12.85%;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222,337,531.94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6.84%,虚增营业成本216,453,332.32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37.94%;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26,297,857.29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3.76%,虚增营业成本25,656,442.20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15.63%。

(三)立方数科通过开展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2022年,立方数科与某度(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展虚假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前述业务无商业实质,为合同、资金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贸易。该部分业务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

2022年,立方数科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51,036,609.29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8.46%,虚增营业成本50,526,218.56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8.86%,虚增利润总额510,390.73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33%。

综上,立方数科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立方数科披露的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79,726,668.85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50.09%,虚增营业成本277,114,254.09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60.61%;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311,855,333.46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51.67%,虚增营业成本305,460,743.11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53.54%,虚增利润总额510,390.73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0.33%;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45,869,361.67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4.00%,虚增营业成本45,227,946.58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27.55%。

上述违法事实,有立方数科公告、合同文件、账务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立方数科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主要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我局认定的代理业务,大部分明显是立方数科承担主要责任人角色的经销业务,应适用总额法。其二,我局认定的所谓“融资性贸易”是错误的,相关业务都是真实的货物贸易,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其三,立方数科对我局认定的虚假贸易不知情,不存在故意参与虚假贸易的情况。其四,立方数科没有虚构业务、故意财务造假,而是会计差错问题,即便立方数科会计处理方法不恰当,也应属过失,我局处罚过重。

其五,我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综上,请求对公司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我局对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代理人身份的认定,综合考虑了涉案业务合同、物流、交付等整体事实和情况。在涉案业务中,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向下游转让合同标的前不拥有对相关商品的控制权,为代理人身份,不应采用总额法核算。第二,本案中的融资性贸易,是对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所开展相关业务性质的描述。涉案业务中,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是资金融通,不具有贸易业务实质,立方数科不应对该部分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第三,根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立方数科知晓相关业务为虚假贸易。

第四,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立方数科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大幅虚增营业收入,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我局已充分考虑立方数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第五,我局已依法进行事先告知并举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第10.5.2条第六项规定的“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以及第10.5.2条第七项规定的“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2、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8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6年2月24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

3、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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