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600746):江苏索普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00746 证券简称:江苏索普 公告编号:临2026-003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改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改后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 上市股数为1,760,537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760,537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4月10日。 ?本次上市流通后股改后限售股份剩余数量为0股。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一)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索普”)股权分置改革于2006年7月3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7月21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7月25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二)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改后限售股持有人关于本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普集团”)在股改方案中的特别承诺: (一)索普集团所持有原非流通股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的3年内不对外转让,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索普集团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5元(如遇公司分红、送股、转增、发行新股等情形,该价格将相应调整)。 (二)代为执行对价安排。 公司的五家非流通股股东中,镇江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破产清算,如果至股改方案实施日,其仍无法处置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索普集团承诺将代为执行其对价安排。 (三)于2006年末之前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四)业绩承诺。2006年度和2007年度中任一年度净利润比上年环比增长不低于30%(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以上净利润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数据为准。 如果2006年度或2007年度中某一年度,公司的净利润环比增长未达到30%,则索普集团将以现金补偿公司,现金补偿实施期限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30日(自然日)内。 公司相关股东严格遵守并执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除索普集团限价减持承诺尚在履行中之外,其他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一)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发生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没有发生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的股本数量变化。 2.发行新股(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等导致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59号),公司向控股股东索普集团发行股份691,925,810股人民币普通股购买资产并向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5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配套资金。 上述新增资本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及2020年4月16日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完成验资。同时,为解决历次在计算送、配股尾数上与公司计算方法不一致产生的差异,调整增加公司股本1,038元,减少资本公积1,038元。 上述股份分别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23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306,421,452股增加至1,048,348,300股。上述事项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江苏索普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2)及《江苏索普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7)。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0号),公司向15家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119,494,584股人民币普通股。上述发行新增资本于2021年3月25日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完成验资并于2021年4月13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手续。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上述事项(1)实施完毕后的1,048,348,300股增加至1,167,842,884股。 上述事项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江苏索普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0)。 (二)股改实施后至今,相关股东持有股改后限售股的变化情况 1.公司股改实施后索普集团持有股改后限售股份数量为188,465,605股,可上市流通时间为股改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后的36个月,上述股份于2009年11月17日上市流通,具体详见公司于2009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江苏索普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公告编号:临2009-016)。 2.镇江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改后限售股份数量为1,760,537股,可上市流通时间为股改方案实施后的首个交易日后的12个月。 至公司股改方案实施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镇江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破产,其无法处置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由索普集团代为执行其对价安排。后镇江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根据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镇民破字第38-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后改名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东方”)。中国东方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后方可将该笔股改后限售股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即为上述中国东方承继自镇江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资产的1,760,537股股改后限售股。2025年12月29日,索普集团与中国东方达成协议,中国东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索普集团先前垫付股份的对价及垫付期间该部分股份所收到的现金分红。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该笔股改后限售股限售期已届满。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认为: 1.江苏索普相关股东切实履行了股改中做出的承诺。 2.江苏索普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以及本次江苏索普相关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的主体、条件、数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其他情况 2007年1月30日,因原保荐代表人刘灏申请调离光大证券并获得批准,光大证券决定指定保荐代表人税昊峰接任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工作。2021年2月27日,因原保荐代表人税昊峰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行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导期的相应职责,为保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开展,光大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沈学军先生接替税昊峰先生负责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五、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情况 (一)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760,537股; (二)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4月10日; (三)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五)此前股改后限售股上市情况 2009年11月17日,公司安排索普集团持有的全部股改后限售股188,465,605股上市流通。 本次是公司第二次安排股改后限售股上市流通。 六、本次股本变动结构表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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