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在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完成后 12个月内,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上一季度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主营业务调整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职工安置、收购人履行承诺等情况向派出机构报告。”
披露了 2025年年度报告。结合上述 2025年年度报告及日常沟通,德邦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期(即自 2024年 11月 7日至 2025 年 11月 28日)的持续督导意见如下:
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财务顾问,德邦证券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是在假设本次收购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的假设前提是上述资料和意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财务顾问未对上述资料和意见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三)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本持续督导期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本意见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352,396,51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7.31%。复星产投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597,286,43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34%。收购人直接持有复星产投 100%的股权,为复星产投的控股股东。
复星高科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复星产投持有的上市公司 597,286,43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34%。本次收购完成后,复星高科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949,682,9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6.64%,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复星高科,实际控制人仍为郭广昌先生。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首次交割股份过户完成暨股份质押情况变化的公告》。本次收购标的股份已完成首次交割股份过户,涉及首次交割的 367,286,43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04%),已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第二批次股份交割过户尚未完成。
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第二次交割股份过户完成暨股份质押情况变化的公告》。本次收购标的股份已完成第二次交割股份过户,涉及第二次交割的 23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1.30%),已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至此,复星高科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复星产投所持
如未来收购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上述调整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情形。
《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上市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收购人不存在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对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未来收购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上述重组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ATZ Mining 68.04%与 Felston51.52%股权 2024年 12月 15日,
拟通过向海南域宁锆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 ATZ Mining Limited(以下简称“ATZ Mining”)47.63%股权以及 Felston Enterprises Limited(以下简称“Felston”)36.06%股权,并通过
拟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境外全资子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 ATZ Investment Limited持有的 ATZ Mining 20.41%股权以及 Felston 15.46%股权,从而合计收购取得 ATZ Mining 68.04%股权以及 Felston 51.52%股权,并向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详情参见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自本次交易启动以来,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鉴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公司与交易对方最终未能就本次交易方案的部分核心条款达成一致,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公司充分审慎研究及与相关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决定终止本次交易。2025年 9月 30日,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3)。截至上述公告披露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6日与王中喜、王琛、上海柏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原能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洛阳丰瑞氟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瑞氟业”)签署了关于丰瑞氟业之《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拟以 30,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增资方式参股丰瑞氟业,获得其 15.7895%的股权。上述增资事项已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8月 18日披露的《关于增资参股洛阳丰瑞氟业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4)。
截至上述公告披露日,《增资协议》中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已实现或已获公司书面豁免,各方已签署相关交割文件,公司对丰瑞氟业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上述增资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上述投资事项可能面临萤石矿资源价格变化、标的公司经营、协议履行等各方面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
《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或建议;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本次收购完成后,如收购人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郭风芳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郭风芳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拟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副董事长职务。辞职后,郭风芳先生将在公司继续担任其他职务。郭风芳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后,公司董事会成员未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补选董事。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郭风芳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已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副董事长职务,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唐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2025年 3月 12日,
披露《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周湘平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周湘平女士因工作安排原因拟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职务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辞职后,周湘平女士将在公司继续担任其他职务。周湘平女士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后,公司董事会成员未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补选董事。
披露《关于公司监事离任的公告》。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姚媛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姚媛女士因工作安排原因拟辞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辞职后,姚媛女士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姚媛女士辞职后,公司监事会人数将由 3人减少至 2人,将导致监事会成员数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前,姚媛女士仍将继续履行公司监事的职责,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监事补选等相关后续工作。
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姚媛女士已辞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职务,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名操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2025年 6月 30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周湘平女士因工作调整原因已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拟提名周红霞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2025年 6月 30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和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 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规定的监事会法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不再履职。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董事会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董事会决议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现行 11名增加至 13名,同时由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将于 2025年 11月 29日任期届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须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提名,董事会同意提名唐斌先生、滕磊先生、张良森先生、郝毓鸣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大股东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的提名,董事会同意提名夏亚斌先生、丁正锋先生、周红霞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前述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2025年 11月 28日,
召开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董事会人数暨修订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依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 1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职工代表董事,经股东会同意选举滕磊先生、夏亚斌先生、唐斌先生、张良森先生、郝毓鸣女士、丁正锋先生、周红霞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胡亚玲女士、陈永平先生、李鹏先生、顾诚先生、蔡东宏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同意选举刘明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刘明东先生与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收购人没有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具体计划或安排。若未来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公司章程条款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存在《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形。2025年 5月 30日,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披露《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和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本次章程修订的主要条款包括全文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章节及相关内容、部分监事会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股东大会”整体更名为“股东会”,并规范了部分条款表述。主要修订内容详见本持续督导意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披露《关于增加董事会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本次章程修订的主要系根据公司战略规划、业务拓展及内部规范治理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现行 11名增加至 13名,并同步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未来拟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调整的,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收购人没有调整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计划。若未来上市公司分红政策拟进行调整的,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收购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未来明确提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未发现复星高科、郭广昌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未发现复星高科及其关联方要求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或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
类型 |
| 第一条 为维护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修改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海南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执照号 469031000001286。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并在海南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600006651113978。 | 修改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修改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修改 |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 修改 |
|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选矿;矿物洗选加工;非金属
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结构
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金
属加工机械制造;矿山机械制造;机械零
件、零部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
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
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专
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
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机动车修理和维护;
装卸搬运;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
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建筑
用石加工;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
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生态环境材料制造;货物进出
口;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通信交换设
备专业修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
服务);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机
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招投标
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
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特种作业人员安
全技术培训;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非煤矿山
矿产资源开采;住宿服务;机动车检验检
测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
和试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劳务派
遣服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
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营利性民办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选矿;矿物洗选加工;非金属
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结构
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金
属加工机械制造;矿山机械制造;机械零
件、零部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
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
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专
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
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机动车修理和维护;
装卸搬运;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
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
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
态环境材料制造;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
理;通信交换设备专业修理;租赁服务(不
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住房租赁;土地使
用权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招投标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
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特种
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业务培训(不含
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
培训)、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经
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海南)向社会公示)许可项目:非煤
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住宿服务;机动车检
验检测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
物);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
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
维修和试验;货物进出口;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修理;劳务派遣服务;基础电信业务;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
务(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证件经营)。 | 修改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修改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圆整
(RMB1.00)。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圆整
(RMB1.00)。 | 修改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修改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修改 |
| 第二十四条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第二十四条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修改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修改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修改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修改 |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不超
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
转让比例的限制。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
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修改 |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 | 修改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修改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修改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修改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 修改 |
| |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查阅目的等情况后按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
定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
时,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
密的文件,须在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查
阅。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承担泄露秘
密的法律责任。 | 修改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 修改 |
| |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
| —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新增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修改 |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修改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修改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 — | 删除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 — | 删除 |
|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 新增 |
| |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
|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
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 新增 |
| |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担连带责任。 | |
| —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新增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修改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修改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 | 修改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
月内举行。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 | 修改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
之一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修改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
载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原则
上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
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
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修改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 修改 |
|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修改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说明理由并公告。 | 修改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修改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 修改 |
|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修改 |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
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修改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修改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修改 |
|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 修改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修改 |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 修改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 修改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 修改 |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修改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修改 |
|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修改 |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修改 |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 修改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 修改 |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修改 |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修改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修改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联
席董事长主持;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联
席董事长主持;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 修改 |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修改 |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修改 |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修改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 | 修改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 修改 |
|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等一并作为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十年。 |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等一并保存,保存期限十
年。 | |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海南证监局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 修改 |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修改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修改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职工董事除外)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修改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
| 第七十九条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八十三条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修改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董事会应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
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
为准。
(二)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
关联交易,董事会应事先通知该关联股
东,关联股东亦应事先通知董事会主动申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
下:
(一)董事会应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判
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
准。
(二)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
联交易,董事会应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
关联股东亦应事先通知董事会主动申请 | 修改 |
| 请回避。
(三)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
股东也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要求关联股东
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
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
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
与现场董事、监事及相关股东根据有关规
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并作出
是否回避的决定。
(四)应当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
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产生的原因、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是否
公允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无
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
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回避。
(三)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
股东也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要求关联股东
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
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
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会会议主持人与
现场董事及相关股东根据有关规定审查
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并作出是否回
避的决定。
(四)应当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
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产生的原因、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是否
公允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无权
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
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修改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换届选举或届内更换董事、监
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董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 第八十六条 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换届选举或届内更换董事的提名方
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职工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董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董事候
选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 修改 |
|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
(三)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
意,并应充分了解和披露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或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等。
(四)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
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五)除累积投票制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出现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情形,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
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公
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为其所持有
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总人数
之积。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
票。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 |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
意,并应充分了解和披露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或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等。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董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除累积投票制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董事进行表决时,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实
施办法如下:
(一)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公司股东
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之积。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
票。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
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
以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
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 | |
| 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
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
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
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
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
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实际投票总数等于
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
效;实际投票数少于累积表决票数的差额
部分(如有)视为放弃表决;股东对某一
个或某几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集中
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
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
表决。
(三)投票结束后,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
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当选董事(或者
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
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四)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
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
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
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
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五)若在股东大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
事或监事,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
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
事进行选举。 | 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
倍,但其对所有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
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股
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
分散行使的实际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
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实际
投票数少于累积表决票数的差额部分(如
有)视为放弃表决;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
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
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
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投票结束后,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
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
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当
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
东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四)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
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
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
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
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举,再次选
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五)若在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
事,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
开的股东会上对缺额的董事进行选举。 | |
|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修改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 修改 |
| 上进行表决。 | 决。 |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修改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修改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修改 |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修改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公司若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
类别股,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
东,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和类别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分别统计并公告。 | 修改 |
|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修改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计算。 | 修改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修改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修改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非职工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修改 |
| |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修改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会予以撤换。 | 修改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 修改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
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
并视事件发生与其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 修改 |
|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 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
对公司的影响时间、并视事件发生与其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
工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非职工董
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新增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修改 |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删除 |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董
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且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职工人数三百人以
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职工
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职
工董事的起始时间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决议确定,届满期限与同届非职工董
事相同。 | 修改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一名,可设联席董事长、副
董事长。 | — | 删除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股票、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修改 |
| 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 |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修改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
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
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 修改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就前
款所述事项对董事会授权如下:……
(二)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
时,……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
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就前款
所述事项对董事会授权如下:……
(二)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三)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
免于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
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二)项 | 修改 |
|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外,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董事会、
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审
议批准权限和程序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
审批,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
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公司公益捐赠单笔金额或者在一个会
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
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益捐赠单笔金
额或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
三千万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如在本会计年度内的公益捐赠已经按照
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六)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
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
的对外担保,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
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担保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的,
还需按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执
行。
……
(八)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
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交易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千万 | 第二款第 4项、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四)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
时,……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
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除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外,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董事会、
股东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等规定的审议批
准权限和程序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审批,
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有权追
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公司公益捐赠单笔金额或者在一个会
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
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益捐赠单笔金
额或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
三千万元以上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如
在本会计年度内的公益捐赠已经按照前
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七)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行为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 |
|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 对外担保,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担保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的,还
需按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执行。
……
(九)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
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交易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千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联席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和罢免。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可设联席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联
席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修改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 | 修改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联席董事长、副董
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联席董事长履行职
务;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联席董事长、副董
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联席董事长履行
职务;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修改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
达方式)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
达方式)全体董事。 | 修改 |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独
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修改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
总裁。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可以随时通过口
头、电话、传真或者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五日通知的时间
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总裁。
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董事会可以随时通过口头、电话、
传真或者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
上述提前至少五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修改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
票表决权。……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 | 修改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修改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不经召集会议而
通过书面决议,但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
预先通知且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传阅。经取
得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
董事签署后,则该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
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
或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不经召集会议而
通过书面决议,但要符合本章程规定的预
先通知且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传阅。经取得
本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
签署后,则该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
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其
他方式进行。 | 修改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
委托非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非独立
董事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出席董事
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
委托非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非独立
董事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出席董事
会会议。无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者盖章。…… | 修改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十
年。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十年。 | 修改 |
|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新增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新增 |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 新增 |
| |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新增 |
|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新增 |
| |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 新增 |
| |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 |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 — |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 新增 |
| |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设联席总裁、执
行总裁、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设联席总裁、执
行总裁、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解聘。…… | 修改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〇二条第(四)项、第(五)
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修改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修改 |
|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
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修改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 修改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修改 |
| 第七章 监事会 | — | 删除
本章 |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修改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海南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
海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中期报告。…… | 修改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修改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 修改 |
| | 任。……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修改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修改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
(1) 公司董事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结合公司具体情
况,制订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区分下列情况,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预案:……
(八)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外部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
(1) 公司董事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
立董事的意见,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订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进
行审议。
(2)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区分下列情况,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预案:……
(八)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外部 | 修改 |
| | 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应详细论
证;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 | 修改 |
|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修改 |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 |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 新增 |
| |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新增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修改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会决定。 | 修改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日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日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修改 |
| 第十章 通知及公告 | 第九章 通知及公告 | 修改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4)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修改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修改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电话、或传真等方式进行。 | —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
并不仅因此无效。 | 修改 |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修改 |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新增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修改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修改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 修改 |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修改 |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 新增 |
| — | 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新增 |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
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新增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修改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修改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六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修改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修改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 | 修改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 修改 |
| | 理人。 |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修改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修改 |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修改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〇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将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 修改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〇四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
变更登记。 | 修改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公司章程。 | 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 修改 |
| 第十三章 附则 | 第十二章 附则 | 修改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
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
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修改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据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〇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 修改 |
| 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修改 |
|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 新增 |
|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 | 修改 |
|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改 |
|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自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自股东会
批准后生效。 | 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