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设股份(603458):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4月修订)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 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 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省交通 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或单位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 因而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 任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 及各事业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或单位。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抄报审计委员会。 第二节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是指年度财务报告、业绩预 报、业绩快报和其他年报信息。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所 披露的年报信息中存在瞒报、错报、漏报的情况,使用这些 信息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公司年报信息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或指引、指南等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 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 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 《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得干扰、阻 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 作。 第七条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八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 更正; (七)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 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 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 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十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 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及《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 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 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 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 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确系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 调查的; (三)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 情形的。 第十四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 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对董事以外的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 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董事会 可视事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上一款约定的责任追究措施并 决定是否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事业部 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 进行第十六条所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 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八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 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节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相关冲突事项应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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