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焊华通(30113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4月07日 18:58:08 中财网
原标题:哈焊华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本机构”)为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焊华通”“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哈焊华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0层4、法定代表人:刘成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杨志凯、赵亮
6、项目联系人:杨志凯
7、联系电话:010-85130969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301137
3、注册资本:181,813,400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
5、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长虹路386号
6、法定代表人:雷振
7、实际控制人:中国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8、联系人:魏钰佳
9、联系电话:0519-88711168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3月10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3月22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2025年年报披露时间:2026年4月2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1、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哈焊华通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注册批文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时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二)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三)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公司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述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实施持续督导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更换保荐代表人
2025年2月,中信建投证券原委派的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陈强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无法继续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建投证券决定委派杨志凯先生接替陈强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职责。公司已按要求履行了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程序。

2、募投项目相关事项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进行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部分募投项目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在不改变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及投资内容的情况下,将“特种高合金焊丝制备项目”“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由2023年12月31日调整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

2024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在不改变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及投资内容的情况下,将“高品质焊丝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由2024年12月31日调整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2024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在不改变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及投资内容的情况下,将“特种高合金焊丝制备项目”“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由2024年12月31日调整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和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2025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和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

2025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将本次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两个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改变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及投资内容的情况下,将“高品质焊丝智能生产线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由2025年12月31日调整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0)。

公司前述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部分募投项目结项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亦出具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哈焊华通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具体事项出具相关意见,积极配合保荐人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督导期内,哈焊华通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三会决议等相关公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保荐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将就发行人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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