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设咨询(920873):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4月07日 19:40:46 中财网
原标题:中设咨询: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920873 证券简称:中设咨询 公告编号:2026-009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收到出庭通知书的日期:2026年 4月 2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6年 3月 3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1. 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大理州凤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其他信息:一审被告四、二审上诉人

2. 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 法定代表人:王一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其他信息: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
姓名或名称: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二)
法定代表人:沈鑫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其他信息:一审被告一、二审被上诉人二

姓名或名称: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漾濞分公司(被上诉人三)
其他负责人:章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其他信息:一审被告三、二审被上诉人三

姓名或名称: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四)
法定代表人:黄华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丁磊、何庆懿、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一审被告二、二审被上诉人四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5年 3月,一审原告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漾公司”)就与一审被告一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建工”)、一审被告二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设公司”或“公司”)、一审被告三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漾濞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建工漾濞分公司”)、一审被告四大理州凤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宇公司”)、一审被告五云南凤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25年 3月 14日受理立案,案件编号为:(2025)云 2922民初 322号。一审原告最初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公司于 2025年 3月 1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2026年 1月 15日,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云 2922民初 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原告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年 8月 6日签订的《EPC施工承包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协议、文件于 2025年 3月 18日解除; 二、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漾濞分公司、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理州凤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超付的工程款 23015138.05元,并以 23015138.05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1%计算,支付自 2025年 3月 14日起至案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漾濞分公司、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理州凤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6021369元; 四、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漾濞分公司、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理州凤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 5000元; 五、驳回原告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6年 1月 1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因一审被告四凤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现已进入二审程序。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凤宇公司上诉请求及依据如下:
1、依法撤销(2025)云 2922民初 322号民事判决。

改判第一项为: 确认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年 8月 6日签订的《EPC施工承包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协议、文件中涉及工程施工的部分无效;
改判第二项为: 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漾濞分公司、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返还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超付工程款 21,114,805. 55元,并支付自 2025年 3月 14日起至案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改判第四项为: 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漾濞分公司、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漾濞彝族自治县腾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

2、判令被上诉人依据二审审理结果承担一、二审案件相应受理费、保全费。


(四)案件进展情况
2026年 4月 2日,公司收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2026)云 29民终 688号,本案定于 2026年 4月 28日二审听证。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件尚未开庭,该案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依法主张和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2026)云 29民终 688号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4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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