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30032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4月07日 20:08:09 中财网
原标题:华灿光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B7栋401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9号金融街中心C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颜煜、张畅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23.SZ
注册资本1,622,998,797元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滨湖路8号
主要办公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滨湖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洪
实际控制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超
联系电话027-8192900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3年7月25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8月14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3月26日披露 2025年度报告于2026年3月23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 并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及时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4年3月11日~3月19 日、2025年3月12日~3月13日、2026年3月10日~3月12日 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
项目工作内容
 放、管理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 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此外,保荐代表人分 别于2024年8月5日~8月6日、2025年8月19日~8月20日仅 针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4年3月19日、2025 年3月11日、2026年3月11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人员进行了3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保荐人督导发行 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对外担保制 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 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核查 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206,695.74万元,投资于“Micro LED晶圆制造和封装测试基地 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 资金已累计投入139,172.91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 50,000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9,746.24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发行人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保荐代表人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 过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1、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1)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3年度华灿光电严格 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2023年度,华灿光 电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 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华灿光电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5年3月26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4年度华灿光电严 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2024年度,华灿 光电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
项目工作内容
 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华灿光电在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6年3月23日对发行人2025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5年度华灿 光电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2025年度, 华灿光电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 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华灿光电在2025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内部控制 (1)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现有的内部控制 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灿光 电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机构于2025年3月26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现有的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灿光电 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3)保荐机构于2026年3月23日对发行人2025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现有的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灿光电 的《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3、关联交易 (1)保荐机构于2023年10月28日对发行人新增2023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新增2023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新增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 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新 增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3年12月22日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拟 使用募集资金向关联方购买设备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华灿光电本次全资子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关联方购买设备暨关
项目工作内容
 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上述 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关联 方购买设备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及募投项 目建设需要,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全资子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关联 方购买设备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 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 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预 计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日对发行人与珠海华发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发表 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 融服务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终止开展原《金融服务协 议》中所约定的相关业务,是公司基于自身发展的决策,不会影 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没 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事项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通过并发表了审核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 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 议。 (5)保荐机构于2024年6月6日对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 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本次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监事已回避表决,该事项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发表了审议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持 续发展规划和长远利益,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
项目工作内容
 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2025年3月26日对发行人2025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灿光电2025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 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 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4、现金管理 (1)保荐机构于2023年8月16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4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已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 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日常运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4年8月16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日常运营,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5年7月23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日常运营,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项目工作内容
 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事项无异议。 5、其他 (1)保荐机构于2023年8月16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 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3年10月28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会计师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证券与 衍生品投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 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4)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日对发行人金融服务协议及 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财务公 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交易限额、 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自公司与财 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公司与财务公司严格履行协 议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 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 好;2023年度,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 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5)保荐机构于2024年8月16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项目工作内容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2025年3月26日对发行人金融服务协议及 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财务公 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交易限额、 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自公司与财 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公司与财务公司严格履行协 议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 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 好;公司已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终止协议》,《金融 服务协议》于2024年3月解除,2024年1-3月,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与财务公司未新增存贷款等金融业务。自公司与财务公司签 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 披露真实。 (7)保荐机构于2025年7月23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
2、其他重大事项无。
保荐总结报告书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保荐总结报告书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保荐总结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颜 煜 张 畅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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