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康口腔(001328):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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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4月07日 20:08:1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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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登康口腔: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1328 证券简称:
登康口腔 公告编号:2026-008
重庆
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重庆
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登康口腔”或“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
2.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3名,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15,685,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19%。其中: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轻纺集团”),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3,01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83%;重庆本康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康贰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36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9%;重庆本康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康壹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31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7%。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4月10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
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5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重庆
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27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43,043,500股,并于2023年4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简称“
登康口腔”,股票代码“001328”。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29,130,3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72,173,8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72,173,8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26,142,600股。
自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份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轻纺集团、本康贰号、本康壹号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
书》”)中作出的承诺情况如下: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 股份
限售
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如有)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 2023年04
月10日 | 2026年04
月09日 |
| 股份
限售
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如有)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 2023年04
月10日 | 2026年04
月09日 |
| 股份
限售
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如有)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 2023年04
月10日 | 2026年04
月09日 |
| 股份
减持
承诺 | 本公司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其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
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若本公司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
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对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
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90个自然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后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
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本公司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公司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 2023年04
月10日 | 长期有效 |
| 股份
减持 |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
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企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 2023年04
月10日 | 长期有效 |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 承诺 | 定的方式。
本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企业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
| 股份
减持
承诺 |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
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企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的方式。
本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企业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2023年04
月10日 | 长期有效 |
| 关于
同业
竞争
的承
诺 | 1、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
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介入、支持第三方从事、参与、介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果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
务机会,承诺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决定从事上述新业务,则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无偿将该新业务
机会提供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仅在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明确书面放弃有关新业务机会时,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方可自行经营有关的新业务。
3、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放弃前述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且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该等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时,承诺人将给予发行人选择权,以使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权在适
用法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且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
(1)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
(2)采取可行的方式拥有或控制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
(3)要求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终止进行有关的新业务。承诺人将对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所提出的要求,予以无
条件配合。
如果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并且将要行使法定的优先受让权,则上述承诺将不适用,但在这种情况下,
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第三方放弃其法定的优先受让权。
4、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如果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或
可能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有权要求承诺人进行协调并加以解决。
5、承诺人承诺不利用重要股东的地位和对发行人的实际影响能力,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权益。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承诺人承诺赔偿发行人因承诺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7、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1)承诺人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 2022年04
月29日 | 长期有效 |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 | (2)发行人股票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 |
| 关于
资金
占用
的承
诺 |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下同)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资金的情形;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存在接受发行人或其下属
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2 2019 1 1
、 年月日至本承诺出具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合理
的价格和符合惯常商业习惯的方式进行结算,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以任何方式变相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资金的情形。
3、本公司不会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促使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以任何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使用,包括: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发行人资金给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委托贷款;
(3)由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委托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活动;
(4)由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为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由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代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偿还债务或垫付款项;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4、本公司不会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地位,促使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以任何方式为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提供
担保。
5、如果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的损
失。 | 2022年05
月26日 | 长期有效 |
| 关于
关联
交易
的承
诺 | 1、本公司将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发行人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
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并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
、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
营实体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公司将赔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 2022年04
月29日 | 长期有效 |
| 关于
关联
交易
的承
诺 | 1、本企业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发行人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
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并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 | 2022年04
月29日 | 长期有效 |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 | 营实体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企业将依法赔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5、以上承诺于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 | |
| 关于
关联
交易
的承
诺 | 1、本企业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发行人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
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并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遵守上述承诺。如因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
营实体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本企业将依法赔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5、以上承诺于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 2022年04
月29日 | 长期有效 |
| 稳定
股价
承诺 | 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若本公司违反该预案,则本公司将:
1、在股东大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渠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本公司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发行人。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
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司从发行人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 2023年04
月10日 | 2026年04
月09日 |
| 其他
承诺 | 如果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附属公司”)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本公司将在毋须发行人及其附属公
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补缴费用、罚款或赔偿,并承担与此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不因
此遭受损失:
1.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因报告期内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事项被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员工追索或要求补偿、
赔偿;
2.
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因报告期内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事项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或住
房公积金,或被处以滞纳金或罚款,或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判决或裁定向任何员工或其他方支付补
偿或赔偿。 | 2022年05
月26日 | 长期有效 |
| 其他
承诺 | 一、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企业违
反该等承诺,本企业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如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暂扣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直至本企业履行相关承诺。
4、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 | 2022年04
月29日 | 长期有效 |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 | 事实后,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如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 | |
| 其他
承诺 | 1、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企业违
反该等承诺,本企业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
()如果本企业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 2022年04
月29日 | 长期有效 |
| 其他
承诺 | 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且已经发行并上市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责令本公司买回证券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
有权部门确认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以及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 2022年04
月29日 | 长期有效 |
| 其他
承诺 | 一、发行人本次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投资者索赔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三、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事实无异议或经过行政复议、司法途径最终有效裁定认定
该违法事实后,本公司对提出申请符合赔偿条件的投资者依法赔偿。
四、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 2022年04
月29日 | 长期有效 |
| 其他
承诺 |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
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2022年04
月29日 | 长期有效 |
2.公司股东轻纺集团、本康贰号、本康壹号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一致。除上述承
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轻纺集团、本康贰号、本康壹号无其他特别承诺。
3.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轻纺集团、本康贰号、本康壹号严格履行了其作出的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相关
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4.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轻纺集团、本康贰号、本康壹号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不
存在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星期五);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解禁数量为115,685,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19%;3. 3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人数共计名,即:轻纺集团、本康贰号、本康壹号;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具体情况如下:
| 限售股
类型 | 所持限售股份
总数(股) | 所持限售股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
数量(股) |
| 首发前限
售股 | 103,012,300 | 59.83% | 103,012,300 |
| | | | |
| | 6,360,200 | 3.69% | 6,360,200 |
| | | | |
| | 6,313,200 | 3.67% | 6,313,2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本次变动前 | | 本次变动
(股) | |
| 占总股本
数量(股)
比例(%) | | | |
| | | | 数量(股) |
| 126,142,600 | 73.26 | -115,685,700 | 10,456,900 |
| 126,142,600 | 73.26 | -115,685,700 | 10,456,900 |
| 46,031,200 | 26.74 | +115,685,700 | 161,716,900 |
| 172,173,800 | 100.00 | - | 172,173,8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上述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
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重庆
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7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