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品城(60041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4月)

时间:2026年04月08日 19:11:29 中财网
原标题:小商品城:《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4月)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六)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触及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信息以及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分/子公司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分/子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1、部门或分/子公司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分/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3、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分/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或主管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各下属分/子公司的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范围内及下属分/子公司可能发生或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会议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3、股东会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5、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及做出的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1、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3、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报告。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诉讼、仲裁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五)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出现下列可能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4)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5)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6)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采购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7)订立较大金额与生产经营相关,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8)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9)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监管事项
(1)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会议,对新股、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2)监管部门发出的对公司或下属分/子公司作出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3)监管部门向公司或下属分/子公司发出的对其采取监管措施的函件。

(八)担保事项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及时报告。

(九)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或下属分/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公司或下属分/子公司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公司或下属分/子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4、公司或下属分/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或下属分/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以上未列出或未达到上述报告标准,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制度性文件要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时报告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上述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如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以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计算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通报进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四)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子公司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或拟发生第一时间向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书面报告;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须于第一时间将签字确认后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根据本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全面履行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职责,以保证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部。

第二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第一时间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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