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江南(30115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4月09日 00:10:34 中财网
原标题:中科江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B7栋401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9号金融街中心C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郑士杰、陈超然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1153.SZ
注册资本35,285.058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8号楼1710室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8号楼1710室
法定代表人罗攀峰
实际控制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张驰
联系电话010-8265809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5月6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5月1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3月29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3月28日披露 2025年度报告于2026年3月28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 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及时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9月14日、2023 年3月6日、2023年11月24日、2024年8月31日、2024年12 月16日、2025年8月30日、2025年12月19日对发行人进行现
项目工作内容
 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 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 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9月14日、2023 年11月13日、2024年12月16日、2025年12月19日对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4次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 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 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核查了募集 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83,978.89万 元,投资于“财政中台建设项目”“行业电子化服务平台项目”“生 态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电子凭证综合服务平台升级研发项目”和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 计投入79,967.12万元(含募投结项补充流动资金和超募资金补 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净额2,403.56万元, 现金管理金额5,500.00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915.33万元。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 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 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机构于2022年5月30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科江南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保荐机构对中科江 南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2年7月25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
项目工作内容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认为:“中科江南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 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对中科江南实施该事 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2年7月25日对发行人以协定存款、通 知存款、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未使用募集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未使用募 集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上述事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增加了存 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 本次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未使用募集资金 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2年8月25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科江南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提 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 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保荐机构对中科江南本次拟使 用不超过人民币3.5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项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2年11月21日对发行人增加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 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增加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 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加快募投项 目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项目工作内容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中科江南本次增加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2023年3月30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中科江南严 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2年12月31日,中科江南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 动资金、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 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 机构对中科江南在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7)保荐机构于2023年3月30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性需求,符 合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与原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事项无异议。” (8)保荐机构于2023年3月30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科江南本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 常进行。综上,保荐机构对中科江南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9)保荐机构于2023年5月30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投资建设项目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 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且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14,223.27万元投资建设电子凭证综合服务平台升级研发项目,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项目工作内容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 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4,223.27万元投资建设电子凭证综合服务 平台升级研发项目事项无异议。” (10)保荐机构于2024年1月24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拟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保荐机构对中科江南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事项无异议。” (11)保荐机构于2024年3月28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中科江南严 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3年12月31日,中科江南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 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 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中科江 南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12)保荐机构于2024年3月28日对发行人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公司本次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 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13)保荐机构于2024年3月28日对发行人拟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 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性需 求,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与原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需股东 大会审议。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14)保荐机构于2024年12月27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 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经核查,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项目工作内容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将财政中台建设项目以及生态网络体系建 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 议。” (15)保荐机构于2024年12月27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拟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保荐机构对中科江南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事项无异议。” (16)保荐机构于2025年3月27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中科江南严 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 2024年12月31日,中科江南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 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 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中科江南 在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17)保荐机构于2025年12月26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拟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影响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中科江南使用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18)保荐机构于2026年3月27日对发行人2025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中科江南严 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 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截至2025年12 月31日,中科江南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 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 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中科江南在2025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二、关于内部控制 (1)保荐机构于2023年3月30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科江南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科 江南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机构于2024年3月28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内部
项目工作内容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科江南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科 江南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3)保荐机构于2025年3月27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科江南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科 江南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4)保荐机构于2026年3月27日对发行人2025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科江南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科 江南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1)保荐机构于2022年11月21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 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 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本保荐机构对中科江南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 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3年5月17日对发行人部分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 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科江南本 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关于本 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 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5年5月14日对发行人部分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之日,中科江南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 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 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 内容。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项目工作内容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事项无异议。” 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保荐机构于2025年5月26日对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科江南本次使用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 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 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华泰联合 证券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5年12月26日对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科江南本次使用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华泰联合证券对公 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五、关于关联交易 (1)保荐机构于2023年1月18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预计2023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 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 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所需,且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在公平的基础上参考市场 价格进行定价,未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 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市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 方产生较大依赖。综上,保荐机构对中科江南2023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3年2月20日对发行人对外投资成立合 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中科江南对外投资 成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 认可,并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 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中科江南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 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4年1月24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
项目工作内容
 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 议。” (4)保荐机构于2024年12月27日对发行人2025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 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 议。” (5)保荐机构于2025年12月26日对发行人2026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计划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 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 议。” 六、其他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共计出具8次《持续督导跟踪 报告》。 (2)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共计出具4次《现场检查报 告》。 (3)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共计出具4次《培训情况报 告》。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
2、其他重大事项2025年7月4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事项说明
 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 过8年,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连续8年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发行人变更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 2025年度审计机构。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保荐总结报告书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签字):
郑士杰 陈超然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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