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奇智能(301599):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原标题:理奇智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奇智能”、“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并已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国泰海通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方亮、严智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目 录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 1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3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4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六、保荐人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7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9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0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0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1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 14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5 一、保荐人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 15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15 三、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16 四、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 19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28 六、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 34 七、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3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方亮、严智杰担任本次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方亮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国泰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绿的谐波科创板 IPO、味知香主板 IPO、国芯科技科创板 IPO、金桥信息非公开、诚迈科技非公开、中石科技非公开、澳洋科技非公开等,并曾参与其他多个改制辅导和财务顾问项目。方亮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严智杰先生:保荐代表人,东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国泰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南方精工主板IPO、利德曼创业板 IPO、森特股份主板 IPO、中熔电气创业板 IPO、江苏国信集团并购江苏舜天财务顾问项目、徐工机械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项目等,并曾参与其他多个改制辅导和财务顾问项目。严智杰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陈伟嘉,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陈伟嘉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国泰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21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持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 S0880122050029号执业证书。陈伟嘉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李建伟、贺琳琳、何晓晓、李梦然、张瀚洋、林菲。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截至 2025年 10月 15日,保荐人、保荐人的控股股东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保荐人的实际控制人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保荐人的子公司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HAITONG BANK,S.A.通过发行人机构股东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江晨道”)的上层合伙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间接持股比例远小于 0.01%,持股比例低。国泰海通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未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保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国泰海通制定并完善了《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评审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内部核查制度,建立健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项目审核。 (一)保荐人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国泰海通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海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核风控部、投行质控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 7人,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此外,内核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 6个月。 国泰海通内核程序如下: (1)内核申请:项目组通过公司内核系统提出项目内核申请,并同时提交经投行质控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和问核文件; (2)提交质量控制报告:投行质控部提交质量控制报告; (3)内核受理:内核风控部专人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受理条件的,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4)召开内核会议:各内核委员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5)落实内核审议意见:内核风控部汇总内核委员意见,并跟踪项目组落实、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6)投票表决:根据内核会议审议、讨论情况和投行质控部质量控制过程以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二)保荐人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国泰海通内核委员会于 2025年 6月 9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进行了审核,投票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不同意,投票结果为通过。国泰海通内核委员会审议认为: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保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保荐人内核委员会同意将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六、保荐人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核查对象为发行人全体股东,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本保荐人履行的核查方式包括查阅发行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备案登记资料以及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私募基金备案情况等。 (三)核查结果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存在私募投资基金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发行人共有 5名非自然人股东,其中 2家非自然人股东为已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3家非自然人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保荐人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人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所”)作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见证业务的专项法律顾问。发行见证业务服务内容包括:1、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发行及承销全程进行见证,并对战略投资者和网下投资者资质及其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关联关系、路演推介(含分析师列席战略投资者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2、对发行人管理层、参与路演的工作人员和证券分析师等进行培训,并出具培训总结;3、对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路演推介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确认意见;4、审查各种申购文件,确保其符合《发行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5、就整个发行过程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6、其他保荐机构委托的与本次发行见证有关的事项。 锦天城律所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注册并且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现持有上海市司法局核发的编号为“23101199920121031”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其长期从事资本市场法律业务,为多家境内外公司的重组改制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在证券发行领域,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本次公开发行涉及关联关系、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程序的合规性核查,保荐机构聘请锦天城律所有利于提高核查效率,符合市场惯例,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次聘请锦天城律所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金额为 8.00万人民币,并由国泰海通证券以自有资金按合同约定支付。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锦天城律所的相关费用尚未支付完毕。 除上述情况外,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中介行为的情况。 保荐机构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行为合法合规,保荐机构以自有资金支付聘请费用,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就本项目聘请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上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存在如下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 (1)聘请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 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年,主要为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提供专业的 IPO咨询服务、再融资咨询服务及并购咨询服务,包括 A股 IPO细分市场研究、IPO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再融资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并购标的可行性研究、美股及港股 IPO第三方行业研究与分析服务等。 对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IPO项目,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出具募投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编制相关底稿。 (2)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为本项目提供专项咨询、全流程信息化及印务服务 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年,专注服务证券行业,通过互联网信息抓取、自然语言分析和数据分析技术为客户提供系统的互联网化的产品解决方案,拥有自主研发信息披露检索产品二郎神、智慧云等。 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成立于 2019年,为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对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IPO项目,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提供 IPO项目全流程信息化平台解决方案、IPO专项咨询服务,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为公司提供报会咨询及材料制作支持服务。 (3)聘请 Yingke Munich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 mbH为本项目提供对德国理奇的尽职调查服务 Yingke Munich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 mbH成立于 2024年,由盈科律师事务所筹备组建,专注于为中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投资德国的全方位法律咨询服务,业务涵盖企业设立、商业合同、知识产权保护、劳动法合规等各类法律事务。 对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IPO项目, Yingke Munich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 mbH为本项目提供对德国理奇的尽职调查服务。 (4)聘请 HDMG GROUP LIMITED为本项目对接、指派聘请具有新加坡执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 AQUINAS LAW ALLIANCE LLP,由 AQUINAS LAW ALLIANCE LLP为本项目提供对新加坡理奇的尽职调查服务 HDMG GROUP LIMITED是一家致力于全球金融及法律服务的综合性海外咨询集团,为企业及机构客户提供全球投资并购咨询、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专业机构对接等服务。 AQUINAS LAW ALLIANCE LLP专注为跨境企业提供服务,包括海外公司注册、银行账户开立、税务申报、许可证获取等,客户群体覆盖亚洲、北美、欧洲、中东、开曼群岛等。 对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IPO项目,HDMG GROUP LIMITED为本项目对接、指派聘请具有新加坡执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 AQUINAS LAW ALLIANCE LLP,由 AQUINAS LAW ALLIANCE LLP为本项目提供对新加坡理奇的尽职调查服务。 (5)聘请 HORVáTH & MEDGYESI为本项目提供对匈牙利理奇的尽职调查服务 HORVáTH & MEDGYESI位于匈牙利,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各项法律相关服务。 对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IPO项目,Dr. Papp János ügyvédi Iroda为本项目提供对匈牙利理奇的尽职调查服务。 (6)聘请 Miller, Canfield, Paddock and Stone, P.L.C.为本项目提供对美国理奇的尽职调查服务 Miller, Canfield, Paddock and Stone, P.L.C.位于美国,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各项法律相关服务。 对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IPO项目,Miller, Canfield, Paddock and Stone, P.L.C.为本项目提供对美国理奇的尽职调查服务。 (7)聘请 DT LEGAL, s.r.o.为本项目提供对欧洲罗斯的尽职调查服务 DT LEGAL, s.r.o.位于欧洲,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各项法律相关服务。 对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IPO项目,DT LEGAL, s.r.o.为本项目提供对欧洲罗斯的尽职调查服务。 (8)聘请深圳市英联翻译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翻译服务 深圳市英联翻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年,主营业务包括专业文件翻译、认证翻译、网站/软件/APP/游戏多语化、现场口译、同声传译、翻译校对等,服务客户超过 20,000家,通过了 ISO17100国际翻译标准体系认证。 对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IPO项目,深圳市英联翻译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翻译服务。 (9)聘请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评估服务 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0年,是国内第一批获得证券期货业务评估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之一,同时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目前在全国设有 20余家分支机构,注册资本 1,000万元。 对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IPO项目,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了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评估服务。 (10)聘请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股东权益市场价值评估服务,为发行人股份支付提供价值参考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系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股份的控股子公司,从事资产评估、项目评估、信息咨询等服务。 对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IPO项目,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股东权益市场价值评估服务,为发行人股份支付提供价值参考。 (11)聘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提供会计财务方面的专项顾问服务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为无锡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1982年,经 1998年脱钩改制和 2000年、2008年的两次合并重组,后更名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大型专业服务机构。 对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IPO项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提供会计财务方面的专项顾问服务。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除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本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上述募投可研机构、印刷商、IPO专项咨询服务机构、境外律师、翻译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之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前述相关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国泰海通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人。本保荐人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人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2025年 5月 26日,理奇智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5年 5月 27日,理奇智能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案已经取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召集的会议及作出的决议,其决策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会、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健全,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发行人具有生产经营所需的职能部门且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报告期的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发行人主营业务报告期的经营情况等业务资料,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保荐人的审慎核查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其他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主营业务突出,业务规模持续增长;发行人不属于原则上不支持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行业范围内,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创业板定位的要求。保荐人已对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出具专项意见。 2、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①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②发行人系由无锡理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持续经营 3年以上; ③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571号):“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理奇智能公司 2023年 12月 31日、2024年 12月 31日、2025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572号):“我们认为,理奇智能公司于 2025年 12月 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关联方清单和《公司章程》,并对主要股东进行了访谈,经核查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2)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公司章程》、历次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及发行人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023年 1月至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3)本保荐人查阅了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文件,工商登记部门、商标及专利注册登记部门、各级人民法院等公开披露信息,并与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进行了访谈,经核查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本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相关的各项权利证书和资质文件,访谈了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实地察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经核查确认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本保荐人通过网络检索、查阅工商档案,取得发行人关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相关处罚文件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发行人的董事、监员的承诺,取得主要股东的调查表,经核查确认最近 3年内,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本保荐人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各级人民法院网站,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件,经核查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会取消前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规定的条件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规定的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本次证券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四、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技术风险 (1)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风险 公司专注于物料自动配料、分散乳化、混合搅拌等物料自动化处理领域,提供专业的物料智能处理系统整体解决方案,下游覆盖锂电制造、精细化工、复合材料等行业。由于不同物料特性差异较大,物料处理技术往往多种多样且更迭速度较快。随着智能制造进程的快速推进,行业对设备自动化、智能化水平的要求亦逐渐提升。同时,伴随干法电极和固态电池工艺的成熟,公司液体配料及输送、浆料制备和浆料输送相关产品面临替代和淘汰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高度重视技术创新,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前瞻性布局先进技术,核心技术已覆盖物料精确计量、混合与反应过程精准控制、整线系统智能化集成等物料处理全流程,并同步完成干法电极和固态电池相关新型设备的技术布局和产品储备。然而,如果公司不能准确判断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完成主要产品的技术迭代或推出符合客户和市场需求的新型产品,公司将面临技术实力和产品竞争力下滑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市场拓展计划和整体业绩规模。 (2)核心技术泄露风险 核心技术是公司于市场立足和发展的基础,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经多年自主研发与技术积累,公司于智能化整线、配料输送、混合反应、分散乳化、干法混料、干法压延、集成控制等方面掌握了多项行业突出的核心技术。如果公司因关键技术保护不力、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等原因导致核心技术外泄或被竞争对手盗用、模仿,将对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3)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产品具有系统化、定制化、智能化等特征,其技术研发涉及机械设计、软件编程、工艺优化等多项跨专业技能,对技术研发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行业经验有较高要求。同时,物料处理行业涉及众多下游领域,各类物料属性存在较大差异,要求技术研发人员对物料特性与处理工艺具有较为深刻、专业的理解。 如果公司未能持续引进优秀人才、构建有效的技术研发人员培养机制或制定完善的研发激励政策,便可能导致核心人才的流失,进而削弱公司的研发实力与技术优势,最终影响到公司的技术迭代进度以及产品市场竞争力。 (4)技术工艺迭代导致发行人产品需求大幅减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在锂电制造行业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入来源。锂电制造领域相关技术仍处于快速成长期,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双行星分散制浆系统,近年来,以粉液高效分散机为代表的新型制浆设备及配套系统逐步得到国内头部锂电厂商认可,市场占有率快速提升;同时,干法电极和固态电池技术已成为行业技术热点,而现有锂电池前段制浆上料系统无法完全适配新型电池技术的工艺要求。 公司针对新型制浆设备及配套系统已进行了充分的技术及产品储备,并取得大量订单;针对干法电极和固态电池技术进行了一系列研发活动,并初步取得研发成果。然而,如果公司新工艺、新产品技术指标不及预期,产品无法获得客户认可,公司将面临技术工艺迭代导致公司产品需求大幅减少的风险。 2、经营风险 (1)业绩增速放缓或下滑的风险 近年来,全球新能源汽车行业和储能行业快速发展,带动锂电池需求量大幅提升,以宁德时代、比亚迪、LG新能源等为代表的锂电池制造企业积极扩充产能。公司把握市场风口、跟进客户需求,实现报告期业绩规模的快速提升。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锂电制造领域,锂电设备行业存在一定的周期性;报告期内,公司积极拓展主要产品于非锂电领域的应用,非锂电产品收入金额整体呈增长趋势。 然而,若①锂电行业复苏节奏慢于预期;②公司于非锂电行业的客户拓展及新品研发未达目标;③因锂电池出口退税等政策调整导致下游客户投资放缓、在手订单延迟交付或取消,则公司存在业绩增速放缓甚至业绩下滑的风险。 (2)产品交付验收不确定性导致的业绩波动风险 公司根据客户需求自主研发、设计、制造物料智能处理成套装备,并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和运维等全套服务,公司产品收入确认时点主要以客户验收时点为准。物料智能处理系统及单机设备主要为非标准化产品,项目流程复杂、定制化程度高,验收进度受客户需求变动、产品装配及安装调试速度等多重因素影响。 其中,海外订单执行进度还进一步受到国际贸易政策变动、跨境运输周期较长、海外项目施工进度不及预期、部分海外车企电动化进程放缓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与此同时,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海外在手订单金额规模较大。因此,公司产品交付及验收进度受多重因素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导致公司业绩存在各季节或各会计期间波动幅度较大的风险。 (3)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1.67%、74.27%和 48.74%,主要客户较为集中,主要系近年锂电制造行业头部效应较为显著。 报告期内,凭借稳定的产品质量与优质的服务水平,公司与主要客户建立了稳健的业务合作关系。同时,公司积极开发下游领域客户,产品品质得到众多客户认可,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集中度逐年降低。但是,若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或主要客户的经营规划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订单获取造成不利影响。 (4)在手订单延迟交付和取消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物料智能处理系统及单机设备,具有非标准化、一体化和集成化特征,从订单签订至交付验收流程复杂,验收周期易受众多因素制约。若公司生产效率不及预期、无法及时跟进项目进度,或因客户自身经营原因推迟验收进度甚至取消投产计划,公司在手订单将存在暂缓执行或取消的风险。 产品验收前,公司需投入大量人力资源与自有资金,而合同款项一般根据项目进度支付。公司产品具有较强的定制化特征,难以在简单改造后再次对外出售,若在手订单出现暂缓执行或取消,公司将面临现金流压力以及已投入成本难以回收的风险,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物料智能处理系统及单机设备为下游客户产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稳定性对物料处理成效作用关键。若处理后物料的均匀度、稳定性、杂质含量等关键指标未能达标,将对客户最终产品品质造成较大影响,甚至导致物料报废或大批量返工等严重后果。若公司未能有效执行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因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客户损失,进而引发质量纠纷甚至诉讼,将对公司品牌声誉和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6)部分零部件进口依赖的风险 公司部分零部件主要使用欧美品牌,公司通过境外终端供应商在境内的经销商进行采购,终端供应商主要集中在德国、美国等地,存在一定进口依赖。若国际政治及经济形势、国际贸易摩擦、汇率变化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可能会对公司部分零部件的采购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3、财务风险 (1)存货金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341,700.14万元、285,718.40万元和 239,069.70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73.83%、64.52%和 54.31%。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其中发出商品占存货的比例较大。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账面价值分别为 307,463.33万元、254,804.77万元和 200,093.08万元,占存货的比例分别为 89.98%、89.18%和 83.70%。 公司主要以定制化商品为主,需根据客户现场环境进行安装调试后经验收合格,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公司产品从发货至验收的时间间隔相对较长,验收前相关产品均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张,已发货尚未验收的项目较多,导致公司发出商品金额较大。存货金额较大一方面占用了公司大量资金,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存货发生跌价的风险,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2)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物料智能处理系统及单机设备,产品应用于锂电制造、精细化工、复合材料等众多领域。不同领域的物料自动化处理工艺和技术特点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凭借多年不同行业的技术、经验积累以及较强的技术研发,形成了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因而保持较高的毛利率水平。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7.80%、28.78%和 26.33%,剔除存货评估增值影响后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0.08%、35.97%和 28.53%,呈下降趋势。随着下游市场需求和行业竞争格局不断变化,公司未来经营可能面临因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和行业竞争加剧导致毛利率下滑的风险。此外,随着境外业务规模扩大,境外订单因执行周期较长、合规要求严格及人力成本较高等因素,可能带来成本支出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若境外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在手订单交付周期延长及公司未能有效管理相关成本,可能会导致合同履约成本增加和毛利率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若未来下游客户压价意愿增强,或锂电市场竞争加剧,公司毛利率水平将受到一定程度下降压力。同时,若原材料及人力等成本显著上升,也将压缩产品的盈利空间。若公司无法有效拓展境内外锂电市场、提升订单规模,或未能持续推出具备竞争优势的新产品及拓展其他高附加值领域客户,或锂电池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导致下游客户将此成本传导至公司,则可能出现营收增长放缓、毛利率下降等情况,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专注于物料自动配料、分散乳化、混合搅拌等物料自动化处理领域,提供专业的物料智能处理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公司核心产品具有非标定制化特点,生产定制化产品所需原材料种类较多,且通常因下游不同客户的生产工艺及制造流程差异而发生变化。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钣金加工件、电气产品及仪器仪表、泵阀管道类产品、传动及驱动类产品定制成套设备、辅料及工具、初级金属材料等。公司原材料供应稳定充足,但随着市场供求环境的变化,未来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主要原材料市场供不应求,或者相关行业出现不利变动,将导致公司相关主要原材料采购成本上升或出现短缺,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分别于 2020年 12月 2日、2023年 12月 13日获得编号为 GR202032002125、GR20233201078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享受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43号)规定,自 2023年 1月1日至 2027年 12月 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公司 2023年度、2024年度和 2025年度享受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总额分别为 4,896.78万元、6,187.89万元和4,838.3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7.45%、17.37%和 14.71%,若相关证书到期后,未能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国家关于先进制造业抵扣进项税政策发生变化等,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影响。 4、内控风险 (1)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陆浩东合计控制公司 85.27%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自设立以来,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积极防范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然而,实际控制人仍可能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利润分配等方面施加不当影响,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风险。 (2)业务规模快速增长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72,057.88万元、217,341.92万元和237,283.29万元,公司经营业绩快速增长。2022年 6月底,公司完成对无锡罗斯的收购,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的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 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对公司的运营管理能力、产品交付进度、客户需求响应能力均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公司始终以客户需求为首位,坚持推进内部精细化管理,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但是,如果公司的管理能力难以与公司经营规模的快速扩张相匹配,可能导致资源调配失衡、流程优化滞后、客户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进而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下游行业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物料智能处理系统及单机设备,下游覆盖锂电制造、精细化工、复合材料等行业领域,订单规模和销售金额与下游行业需求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和储能市场的快速发展,锂电池制造厂商积极扩产,推动公司业绩快速增长,锂电物料智能处理系统成为公司主要收入来源。报告期末公司海外订单金额较大且集中于欧美区域,海外需求稳定性除受行业需求波动影响外,还可能受国际贸易政策变动等外部因素间接影响,进一步加剧不确定性。若下游行业需求显著波动叠加上述不利因素,将导致公司订单获取难度增加、现有订单执行受阻,对盈利能力、业绩稳定性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行业竞争加剧风险 物料处理行业与下游应用领域的需求高度相关,景气度高、扩产积极的下游行业往往吸引更多企业进入该领域。除新进入者外,业内设备企业也会通过技术改造扩大产品应用领域,或通过扩展物料处理设备上下游工序等方式进入高需求市场,导致行业竞争愈发激烈。 公司锂电物料智能处理系统主要覆盖配料、制浆、输送工序,据高工产研锂电研究所(GGII)统计,2023年度和 2024年度,公司于制浆上料系统细分市场占有率分别为 27%和 43%,均居行业首位。但是,伴随公司产品主要应用的下游行业扩产速度放缓、行业竞争日益加剧,若公司在技术工艺优化和新品研发方面未能如期推进,或未能有效维系并提升产品品质与服务水准,则公司将面临市场份额被挤压、毛利率下滑等风险。 (三)其他风险 1、贸易政策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 2,544.98万元、6,421.54万元和38,526.6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48%、2.96%和 16.24%。报告期内,公司先发拓展海外市场,取得了多项标志性项目订单,海外市场开发成果显著,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海外在手订单金额达到 25.94亿元,预计在 2026年至 2027年产生较大的境外收入占比,且公司主要海外订单集中在欧洲和北美洲。 近年来,国际贸易摩擦频发、海外关税政策多变,对全球经济、国际贸易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如中美贸易摩擦导致公司持有的部分订单执行不及预期等。若我国与公司产品主要出口国之间的贸易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客户项目实施成本增加,公司海外订单将面临执行周期延长或订单取消的风险,从而对公司业绩规模和海外市场拓展带来不利影响。 2、发行失败的风险 公司本次计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将依据创业板相关发行规则进行发行。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也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共同影响,可能存在因认购不足等导致发行中止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后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用于产能扩充、研发平台建设和补充营运资金。公司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慎、充分论证,项目的投产有助于公司突破现有产品的生产瓶颈,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智能制造水平,并有效改善研发环境、提升研发能力。然而,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无法有效匹配市场需求,公司将面临募投项目经济效益不及预期和整体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募投项目用地取得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物料自动化处理设备智能制造生产基地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选址位于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锡虞路北、团结路西。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上述地块尚未执行招拍挂流程。 公司已与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书》和《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对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土地购置价格等内容进行规定。2025年 4月,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出具《关于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物料自动化处理设备智能制造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土地说明》,确认公司“物料自动化处理设备智能制造生产基地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政策及当地的发展规划,预计取得土地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若后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进度未能有效推进,将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3)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大幅提高;同时,募投项目的投产将产生较大金额的折旧和摊销,而公司产品验收周期较长,募投项目从投产到产生收益存在一定时间,短期内难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短期间内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预计有所下滑,从而导致公司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4)募投项目实施后新增折旧、摊销影响发行人盈利能力的风险 公司募投项目投产后将新增大量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从而大幅提升公司每年折旧和摊销金额。项目竣工后,未来五年新增折旧摊销额预计分别为 3,958.48万元、3,958.48万元、3,958.48万元、3,132.07万元和 2,937.06万元。由于公司募投项目从投产到产生收益存在一定周期,受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存在实施后效益未能达到预期的可能性,从而导致公司面临募投项目实施后新增折旧、摊销造成短期内净利润下滑的风险。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一)发行人面临的行业机遇 1、国家政策大力支持智能制造行业发展 智能装备制造行业方面,国家层面针对智能制造装备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持续增强,《“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十四五”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规划》《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等政策规定相继发布,进一步鼓励企业向智能化、高端化、精细化发展。 锂电制造行业方面,《轻工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支持锂电池、储能和新能源车行业的发展,为锂电物料智能处理系统下游应用行业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精细化工和复合材料行业方面,多类复合材料及绿色新型精细化学品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列入鼓励类产业,《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4年版)》亦涵盖多种类复合材料和精细化学品,《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鼓励精细化工相关企业升级换代生产设备,推动智能系统装备于行业的普及应用。 2、智能制造成为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 在自动化、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与传统制造业相融合的大背景下,制造企业对生产设备的技术水平与智能化要求日益提升。通过融合自动化实现间歇反应到连续自动化反应的转变,从而大幅提高生产效率,提升生产的精益化程度,并营造精细化生产环境,满足了下游行业对高精度、一体化等指标的要求,有力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3、劳动力成本上升促进自动化需求增加 中国人口结构变化导致适龄劳动力减少,劳动力成本上升。传统制造业面临人力成本日益上升的难题,推动了制造业企业逐步开启“机器换人”的步伐。物料智能处理系统可以实现对物料的自动化、智能化处理,显著降低企业人力成本与管理成本,在人口红利逐渐消失的背景下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 (二)发行人具备较强的行业竞争优势 1、技术研发优势 (1)研发成果丰硕,成果转化高效 公司研发成果显著,多项技术成果已成功产业化。截至 2026年 2月 28日,公司拥有专利 434项,其中发明专利 37项、实用新型专利 364项、外观设计专利 33项。在设备智能化方面,公司取得已登记的软件著作权 43项,公司电气团队和软件开发团队根据客户需求设计具备物料处理实时监控、生产工艺辅助分析等多项功能的集成控制系统,实现物料处理过程的可视化、自动化、精细化操控。 公司技术研发实力和产品创新力获得了专业机构与相关部门的认可。公司已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参与起草国家标准 3项,荣获“江苏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江苏省物料智能配混系统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江苏省瞪羚企业”“江苏省智能制造领军服务机构”“江苏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等称号,公司“BDS-200 锂电池智能配料系统成套装备”获得“江苏省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 (2)锂电领域技术储备充分,非锂电领域技术布局延展 公司基于产业政策和行业动态,研判行业热点技术,选择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及市场前景的前瞻性技术进行攻关。 锂电物料智能处理系统方面,针对干法电极技术趋势,公司积极研发干法电极粉料混料与辊压技术,并与海内外一线锂电池制造厂商开展带料测试与验证工作;针对固态电池行业热点技术,公司组建专业研发团队,充分了解固态电解质的物料特点与工艺流程,攻克关键设备技术难点。 精细化工和复合材料智能处理系统方面,公司基于聚酰亚胺、电子化学品等新材料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加快新型产品的工艺优化与关键技术攻坚,完成装备的优化改进和制造验证,加快新材料关键制造设备的技术发展进程;依托现有的物料分散、乳化、研磨、捏合技术,公司进一步研究物料压延、破碎技术,并展开高压均质机、砂磨机的研发,完善物料智能处理设备布局,扩大产品应用领域。 2、行业地位优势 物料处理设备具有较强的定制化属性,不同客户的工艺要求、技术标准不同,设计系统时亦需考虑客户整体规划与上下游产品特点。经过多年的案例积累和行业深厚沉淀,公司物料智能处理系统和单机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水平愈加成熟,可以精准把握不同客户的定制化要求。公司产品能够基于客户实际需求完成系统设计与设备布局,以实现客户空间利用最大化,同时做到产品与客户上下游设备流畅对接,实现客户整条产线的自动化运行。 凭借出色的产品质量和行业风口把控能力,公司实现报告期内营运规模快速扩大。报告期各期,公司于锂电制造行业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1.81%、93.82%和 90.44%,锂电物料智能处理系统为公司主要收入来源。报告期内,国内锂电池制造行业扩产主要集中在头部锂电池企业,公司主要配套宁德时代、比亚迪、欣旺达、亿纬锂能等头部锂电池客户,故锂电物料智能处理系统及单机设备收入仍处于较高水平。根据高工产研锂电研究所(GGII)数据,2023年度和 2024年度,公司于中国锂电制浆上料系统市场的占有率由 2023年度的27%增长至 2024年度的 43%,均居行业首位。 海外市场方面,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开拓海外业务,完成海外销售、生产、装备、售后基地初步布局,成功取得多项亿元级、标志性项目订单,产品远销全球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海外市场拓展成果显著,在海外市场亦具有一定的市场地位与广泛的品牌影响力。 3、客户资源优势 自成立以来,公司凭借优秀的工艺技术、稳定的产品质量获得了锂电制造、精细化工、复合材料等行业海内外客户的认可,积累了良好的业内口碑。公司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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