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通源石油(300164):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同时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以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实际经营发展状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遵循《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规划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长远利益,公司将实施积极、稳定、连续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本规划的制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诉求)、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维护股东决策参与权、知情权和投资收益权。 三、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条件 公司在当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可供分配利润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七)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所涉及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安排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二)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当年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或者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下列内容: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3、是否按照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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