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赢激光(6885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及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述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01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赢激光”或“发行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48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81元,共计募集资金58,418.8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511.2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2,907.59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017.0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9,890.5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42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于2022年7月1日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自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承接原保荐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二)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11月2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65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330,27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27.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9,999,993.75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7,074,184.29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6,595,534.46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月1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3-4号)《验资报告》。 中信证券担任联赢激光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保荐人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最终顺利完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公司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过董事会授权期限的情形,对此,本保荐人已通过培训、督促公司补充确认等方式敦促贵公司整改,公司已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补充确认了超过授权期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此外,公司前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过程中,由于银行账户管理等方面原因,存在通过过渡账户结算购买结构性存款等保本理财产品款项的情况。为进一步提升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规范性水平,保荐人已敦促公司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2024年4月以来,公司已先后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财富港支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作为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结算的渠道。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中信证券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对中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中信证券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相关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中信证券的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信证券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中信证券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尚未完结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有部分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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