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30130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波龙”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现持续督导期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0层4、法定代表人:刘成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彭欢、俞鹏 6、项目联系人:彭欢、俞鹏 7、联系电话:0755-23953863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301308.SZ 3、注册资本:419,145,267.00元 4、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鸿荣源前海金融中心二期B座2001,2201,2301 5、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鸿荣源前海金融中心二期B座2001,2201,2301 6、法定代表人:蔡华波 7、实际控制人:蔡华波、蔡丽江 8、联系人:许刚翎 9、联系电话:0755-86168848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7月25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8月5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2日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于2025年3月21日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28日披露15、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人员进行专业沟通。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3、督导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关联交易、防止主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持续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担保及相关审议、披露程序等事项;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6、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8、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及约定,并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9、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培训,对发行人进行走访和核查。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彭欢 俞鹏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李林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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