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弘科技(300735):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光弘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二〇二六年五月 特别提示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41,654,792股 2、发行后总股本:809,115,481股 3、发行价格:18.53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771,863,295.76元 5、募集资金净额:752,055,646.68元 二、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41,654,792股预计于2026年5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三、发行认购情况及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从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锁定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股权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不会导致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发生。 目 录 特别提示.......................................................................................................................2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2 ........................................................................................2二、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三、发行认购情况及限售期安排........................................................................2 四、股权结构情况................................................................................................2 第一节发行人基本情况.............................................................................................6 第二节本次发行情况.................................................................................................7 ........................................................................................................7 一、发行类型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简述................................................7第三节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25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25 二、新增股份的基本情况..................................................................................25 ..................................................................................25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25 第四节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26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26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27..............................................................27三、本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公司的影响.........................................27五、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和分析..........................................................29第五节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机构情况.......................................................................34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34 ..................................................................................................34 二、发行人律师 三、审计机构......................................................................................................34 四、验资机构......................................................................................................35 第六节保荐人的上市推荐意见...............................................................................36 一、保荐协议签署和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36..........................36 二、保荐人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第七节其他重要事项...............................................................................................37 第八节备查文件.......................................................................................................38 ..............................................................................................38一、备查文件目录 二、查询地点......................................................................................................38 释 义 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类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简述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1、2024年11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2024 于公司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2025年7月3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3、2025年11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4、2025年11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同意注册过程 1、2025年12月24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6年2月10日,发行人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1号)。 (三)发行过程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2026年3月2日向深交所报送《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共计326名特定投资者。具体包括:截至2026年2月10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大股东(已剔除关联方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未剔除重复机构)20家;基金公司40家;证券公司35家;保险公司25家;其他机构190家;个人投资者16位。 在发行人、主承销商报送上述名单后,有11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审慎核查将其加入到发送《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上述过程均经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要求。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 2、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2026年4月7日(T日)9:00-12:00,在《认购邀请书》规定时限内,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接收到22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全部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无需缴纳),报价均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区间为17.93元/股-20.60元/股。 此外,1名投资者缴纳保证金后未提交《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未获配及缴纳保证金但未报价投资者的保证金均已按约定原路退回。 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18.53元/股,最终发行规模为41,654,792股,募集资金总额771,863,295.76元,未超过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五)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77,186.33万元(含本数)。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为43,048,706股,为拟募集资金金额77,186.33万元除以发行底价(向下取整精确至1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总股本的30%以及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数量230,238,206股的孰低值。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最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41,654,792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方案》本次拟发行数量上限(即43,048,706股),且已超过《发行方案》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六)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8.53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6年4月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17.93元/股。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8.53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3.35%,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82.71%。 (七)募集资金量及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1,863,295.7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9,807,649.0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2,055,646.68元。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明细如下:
截至2026年4月10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共计 771,863,295.76元缴付至国泰海通指定的账户内。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4月14日出具了《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总额的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I10148号)。 2026年4月13日,国泰海通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4月14日出具了《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I10149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6年4月13日止,光弘科技实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654,79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18.53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1,863,295.7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9,807,649.0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2,055,646.68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1,654,792.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壹佰陆拾伍万肆仟柒佰玖拾贰元整),新增资本公积710,400,854.68元。 (九)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已根据相关规定,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十)本次发行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十一)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4家,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认购协议。 1、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 法定代表人:郑成武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办公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33812A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1813093L 法定代表人:鲁伟铭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728号9楼 办公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728号9楼 注册资本:13272.4224万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CAQF836T 法定代表人:杨冰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88室 办公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88室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5)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2101M 法定代表人:于泳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4至18层 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4至18层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6)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嘉致富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K4TNX24E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雪)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西路188号4楼407室出资额:82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徐秀龙 类型:境内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330205************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8)蒋根青 类型:境内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310224************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9)惠州市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区国惠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4MADPMTUB30 执行事务合伙人:惠州市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华玉雷)主要经营场所:惠州大亚湾西区科技创新园科技路1号创新大厦1602号房出资额:6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杭州瑞合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青科智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7UABP2L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资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朱国铭)、杭州瑞合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季坤)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1155号1幢B801室-4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1)严佳炫 类型:境内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350425************ 住所:福建省大田县**** (12)俞逸修 类型:境内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310101************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13)杨岳智 类型:境内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440527************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14)薛小华 类型:境内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320102************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1)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 “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相关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次发行获配对象及其出资方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2)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3、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1)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本次认购。前述主体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分别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参与本次认购。上述主体管理的参与本次认购的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管理的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 (3)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其获配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 (4)徐秀龙、蒋根青、严佳炫、俞逸修、杨岳智、薛小华为个人投资者,无需进行相关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5)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嘉致富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区国惠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瑞合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青科智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 综上,经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完成了登记备案。 4、发行对象资金来源情况 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1)“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获配投资者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3)“本次申购金额未超过我方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4)“已收到《关于廉洁从业规范的告知书》,并知悉相关内容。”;(5)“截至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日(T日),我方及我方关联方未持有、且取得本次获配股份时(如获配)也不会持有发行人未了结的股票融券合约。我方若取得本次获配股份后,在限售期内,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发行人股份”。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获配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5、发行对象的适当性管理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类)、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B类)、自然人专业投资者(C类)、认定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D类)及认定自然人专业投资者(E类)等5个类别。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为C1(保守型)、C2(谨慎性)、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等五种级别。 本次光弘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4(中高风险)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C4(积极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十二)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1、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本次发行的发行定价过程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1号);符合已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2、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本次发行对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十三)发行人律师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1、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批复,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2、《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合法有效。 3、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配售、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认购邀请书》《缴款通知书》的约定以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4、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1号)的要求。”第三节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公司已于2026年4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二、新增股份的基本情况 证券简称:光弘科技 证券代码:300735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日为2026年5月15日。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发行对象本次认购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上述锁定期内,由于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公司股票价格在上市首日不除权,股票上市首日设涨跌幅限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四节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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