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核材(002130):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内部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6年05月13日 20:20:58 中财网
原标题:沃尔核材:关于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内部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26-045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内部
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邱丽敏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6,035,82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8.29%)的公司股东邱丽敏女士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将其一致行动人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玄元科新20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玄元202号”)持有的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1%)转让给其他一致行动人。

本次股份转让计划属于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成员内部持股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一、本次股份转让计划概述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邱丽敏女士提交的《关于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内部转让股份的说明函》,邱丽敏女士拟将其一致行动人玄元202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1%)转让给其他一致行动人。

本次股份变动系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本次转让完成后,邱丽敏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仍为116,035,82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29%。

邱丽敏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股数(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邱丽敏8,772,3710.63
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玄 元科新10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7,598,3001.26
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玄 元科新17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0,710,2000.77
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玄 元科新20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0,210,2000.73
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玄 元科新20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0,0000.01
玄元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玄 元科新20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5,556,4000.40
深圳盈富汇智私募证券基金有限公司-盈富增 信添利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9,629,9561.40
深圳盈富汇智私募证券基金有限公司-盈富增 信添利1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8,167,0001.30
珠海阿巴马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阿 巴马元享红利8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4,091,4001.01
珠海阿巴马私募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阿 巴马元享红利8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1,100,0000.79
合计116,035,8278.29
注:表格数据小数点位误差系四舍五入导致。

二、本次股份转让计划的主要内容
1、转让原因:个人资产规划需求。

2、转让方式:大宗交易。

3、转让价格:根据转让时市场价格确定。

4、拟转让股份来源:邱丽敏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116,035,827股,来源于周和平先生于2019年9月通过协议转让以及大宗交易转让所得。

5、转让期间:自本次股份转让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6年6月5日至2026年9月4日。

6、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邱丽敏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尚在履行的相关承诺,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7、邱丽敏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分红、累积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情形,不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2、邱丽敏女士及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内部转让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邱丽敏女士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4、邱丽敏女士及一致行动人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且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5、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股份内部转让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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