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恩斯(68848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6号),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恩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370.6667万股,股票于 2022年 11月 2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2026年 3月 25日,公司因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变更为兴业证券,申万宏源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兴业证券承接。兴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兴业证券自 2026年 3月 25日承接赛恩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后,承担了以下工作: 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国家产业政策、行业 发展前景、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等;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督导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对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各项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赛恩斯 2025年度存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限额的情况,2025年 7月 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补充确认了超额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5年 7月 2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认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赛恩斯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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