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乐德(301297):安徽富乐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5月14日 00:03:37 中财网
原标题:富乐德:关于安徽富乐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德”“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光大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保荐代表人胡宇翔、刘丽敏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0574-8385220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发行人名称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1297
注册资本743,187,598元
注册地址安徽省铜陵金桥经济开发区南海路18号
主要办公地址安徽省铜陵金桥经济开发区南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贺贤汉
董事会秘书颜华
联系电话0562-53168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2022年12月3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富乐德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导阶段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等事项发表专项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现已取消)、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理由光大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原指定谭轶铭先生、方瑞荣 先生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2023年4月,方瑞荣先生个人工作调 整不再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2023年8月, 谭轶铭先生个人工作调整,不再继续履行持续督 导职责。光大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胡宇翔、贺凯 谋先生接替方瑞荣、谭轶铭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 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024年12月,贺凯谋先生个人工作调整,不再 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光大证券指定保荐代表 人刘丽敏女士接替贺凯谋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 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 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 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不存在对保荐机构或对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 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无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责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富乐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止在深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富乐德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在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二、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胡宇翔 刘丽敏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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