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光(68840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09:06:46 中财网
原标题:凌云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19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光”或“公司”)获准于2022年6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9,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9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7,37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0,528.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2年6月29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39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2022年8月4日,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或“中金公司”)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在初始发行9,000万股普通股的基础上额外发行1,350万股普通股,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9,605.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079.27万元,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净额为27,526.23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于2022年8月5日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的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划付给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5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6-58号《验资报告》。

中金公司担任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凌云光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前述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

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保荐代表人陈益达、于海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USTERLightTechCo.,Ltd.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南环路13号院7号楼7层701室
注册时间2002年8月13日(2020年9月28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097.67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姚毅
上市时间2022年7月6日
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 软件销售;光学仪器制造;照相机及器材制造;通信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 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广告设 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虚拟现实设备制造;数字内容制作服务 (不含出版发行);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
 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010-52349555
邮政编码100094
传真010-52348666
公司网址http://www.lusterinc.com
电子信箱BODoffice@lusterinc.com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凌云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对公司重要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监管措 施类型监管文件处理事由涉及对象处理日期
出具警 示函《关于对凌云光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姚 毅、顾宝兴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66号)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财务负责人兼 董事会秘书提供人民币300万元用于购 房,其于2023年12月26日按3%的年利 率归还拆借资金,本息合计人民币 301.4014万元。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履行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五 十一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 的有关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姚毅、财务 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顾宝兴未能勤勉尽 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发行人、董事 长兼总经理姚 毅、财务负责 人兼董事会秘 书顾宝兴2024.04.11
监管警 示《关于对凌云光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的决定》(上证科创 公监函〔2024〕0010 号)根据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披露的《关 于确认公司英才基金计划相关事项的公 告》,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时任财 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提供人民币300.00 万元用于购房,2023年12月26日,其按 3%的年利率归还拆借资金,本息合计人民 币301.4014万元。公司违规向关联方提供 资金拆借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5.1.2条等相关规定。责任人方 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姚毅作为公司经 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 人,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顾宝兴 作为财务事项的负责人、信息披露具体负 责人和拆借资金的关联方,未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1.4条、第4.2.1条、第4.2.3条、 第4.2.4条、第4.2.5条和第5.1.2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发行人、时任 董事长兼总经 理姚毅、时任 财务负责人兼 董事会秘书顾 宝兴2024.03.22
公司设立英才基金并持续完善政策,为工作表现优异的骨干员工提供低息借款,用途限于员工购房或家庭临时困难救助。2023年度,经履行英才基金审批程序,公司共为6人提供总金额为人民币1,020.00万元的英才基金,其中5人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1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提供人民币300.00万元的英才基金用于购房,2023年12月26日,其按3%的年利率将英才基金本息合计人民币301.4014万元归还至公司。

公司已于2024年1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英才基金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英才基金政策及使用情况予以确认。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已组织制定英才基金借款管理制度,并增加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控制点,已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牢固树立规范意识;进一步强化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涉及其他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相关规定,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金公司作为凌云光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凌云光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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