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至诚(68824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至诚”或“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永信至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永信至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现场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5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898.6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77.52%。公司业绩下降的主要原因为:①市场因素:受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公司部分客户预算投入减少,部分项目签订、交付、验收出现延期,导致公司整体营业收入同比下降;②应收账款减值准备: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充足的减值准备;③受理财收益率的影响,公司投资收益金额出现下降。 综上因素导致公司业绩下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针对公司业绩下滑并出现大额亏损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5年度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和公司2025年所处的经营环境和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公司持续加强回款管理,实现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同比大幅提升。同时公司加快推进各项降本增效举措的落地与实施,预期将会对公司未来的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六、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提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公司及保荐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文件,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配合情况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永信至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截止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了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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