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纬科技(00138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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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5月15日 13:25:5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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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纬科技: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纬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
华纬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16号)核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40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220,000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23年5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96,66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8,880,000股。
(二)上市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28,8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元人民币现金,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2股。公司于2024年10月13日完成2023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总股本由128,880,000股增至183,009,600股。
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83,009,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元人民币现金,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完成2024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总股本由183,009,600股增至270,854,208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270,854,208股,其中限售股份数量182,850,1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7.5087%,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88,004,0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491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共计5名,分别为浙江华纬控股有限公司、金雷、诸暨市珍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诸暨市鼎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霍新潮。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及具体履行情况如下: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浙江华纬控
股有限公
司、诸暨市
珍珍投资管
理中心(有
限合伙)、诸
暨市鼎晟投
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
伙) | 股份限售承
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 承诺期限:2023
年 5 月 16 日
-2026年5月15
日,承诺正常履
行中。承诺方严
格履行承诺,未
出现违反有关承
诺的情形。 |
| | | 2、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
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 截止目前,承诺
正常履行中。承
诺方严格履行承
诺,未出现违反
有关承诺的情
形。 |
| 金雷、
霍新潮 | 股份限售承
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 承诺期限:2023
年 5 月 16 日
-2026年5月15
日,承诺正常履
行中。承诺方严
格履行承诺,未
出现违反有关承
诺的情形。 |
| | | 2、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
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承诺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承诺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 截止目前,承诺
正常履行中。承
诺方严格履行承
诺,未出现违反
有关承诺的情
形。 |
| | | 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③《公
司法》对承诺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
| 浙江华纬控
股有限公
司、诸暨市
珍珍投资管
理中心(有
限合伙)、
金雷 | 股份减持承
诺 | 1、承诺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
司股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将严
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
2、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 截止目前,承诺
正常履行中。承
诺方严格履行承
诺,未出现违反
有关承诺的情
形。 |
| 浙江华纬控
股有限公
司、金雷、
霍新潮 | 稳定股价承
诺 | 1、启动、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因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进行除权除
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公司股价低于每
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在不会导致公司
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启动稳定
公司股价的预案。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
方案停止执行:1)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
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
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3)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稳定股价的主体及实施顺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
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其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
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并应依法
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
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
则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根据本预案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
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
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
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
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
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
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 | 承诺期限:2023
年 5 月 16 日
-2026年5月15
日,承诺正常履
行中。公司不存
在触发启动稳定
股价预案的情
形,承诺方严格
履行承诺,未出
现违反有关承诺
的情形。 |
| | | 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
实施该方案。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
②
通知债权人(如需),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
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本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100%,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③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
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
案执行,但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
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
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①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20个
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或者股份回
购预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回购
的具体方案后30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
份义务,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
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2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义务。
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
②
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
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
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
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
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
计划后,将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
司股份的计划。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
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
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④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
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
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B.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
金额的4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
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
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
金分红金额。 | |
| | | (3)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触发增持股份义
①
务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
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30日内开始实施增持,
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
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
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20个交易日
以上,则触发公司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份的义务。
②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
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
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
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
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
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
司股份的计划。
③公司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竞价交易等方
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买入价格不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但如果增
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其股价已经不满
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
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
④
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
的税后薪酬的20%;
B.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
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
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4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
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
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且从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均应当履行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
相应承诺。公司将促使该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约束措施出具承诺
书。
在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
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
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增持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同时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公司可延迟发放其增
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
当年薪酬和津贴总额的50%(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 | |
| | | 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
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
| 浙江华纬控
股有限公
司、金雷 | 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
市申请文件
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
性的承诺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承诺人将在
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后三十个交
易日内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
格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
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
其派生股份;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承诺人被监管机
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
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截止目前,承诺
正常履行中。承
诺方严格履行承
诺,未出现违反
有关承诺的情
形。 |
| 金雷、
霍新潮 | 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
市申请文件
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
性的承诺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且承诺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承诺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
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
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截止目前,承诺
正常履行中。承
诺方严格履行承
诺,未出现违反
有关承诺的情
形。 |
| 浙江华纬控
股有限公
司、金雷 | 对欺诈发行
上市的股份
回购和股份
买回承诺 | 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华纬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
证券发行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本公司/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情形,且
本公司/本人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本公司/本人将按照
《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
定或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回购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
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回购
时仍然持有的股票,但回购股票范围不包括:1)对欺
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票;2)对欺诈发行负
有责任的证券公司因包销买入的股票;3)投资者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
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后买入的股票,回购价格以基
准价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
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回购,投
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 | 截止目前,承诺
正常履行中。承
诺方严格履行承
诺,未出现违反
有关承诺的情
形。 |
| | | 作为回购价格,如在证券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回购价格
高于前款规定的价格的,则以承诺的价格回购,并按
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
规定或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制定回购方案、审
议等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
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公司/本
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
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
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及股东现金分红(如有),同时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票(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本人按上述承
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
| 浙江华纬控
股有限公
司、金雷 | 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的
措施及承诺 | 为了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
利益;
(2)将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截止目前,承诺
正常履行中。承
诺方严格履行承
诺,未出现违反
有关承诺的情
形。 |
| 金雷、
霍新潮 | 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的
措施及承诺 | 为了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资、消费活动;
(4)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即期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
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
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截止目前,承诺
正在履行中。承
诺方严格履行承
诺,未出现违反
有关承诺的情
形。 |
| 浙江华纬控
股有限公
司、金雷 | 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的承
诺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承诺人将
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后三十个 | 截止目前,承诺
正在履行中。承
诺方严格履行承
诺,未出现违反
有关承诺的情
形。 |
| | | 交易日内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
价格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
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
及其派生股份;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承诺人被监管机
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
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若承诺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
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
东现金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
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
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
| 金雷、
霍新潮 | 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的承
诺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承诺人被监管机
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
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若承诺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
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
东现金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
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
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上述承诺不会因承诺人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 截止目前,承诺
正在履行中。承
诺方严格履行承
诺,未出现违反
有关承诺的情
形。 |
| 浙江华纬控
股有限公
司、金雷 | 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 | 1、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
人共同经营、为他人经营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构成竞争业
务的情形;
2、本单位/本人将来也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
或参与对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拥有与发行
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
权益;或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
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
术和管理方面的帮助;
3、对于本单位/本人将来可能出现的下属全资、控股企
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有竞争或构成竞争的情况,本单位/本人承诺在发行
人提出要求时出让持有该等企业中的全部出资或股 | 截止目前,承诺
正在履行中。承
诺方严格履行承
诺,未出现违反
有关承诺的情
形。 |
| | | 份,并承诺给予公司对该等出资或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
4、本单位/本人承诺不会利用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身份、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享有的权
利及获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利益的业务或活动;
5、如出现因本单位/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发
行人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单位/本人将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本承诺函自本单位/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
浙江华纬控股有限公司、金雷不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之日终止。 | |
| 浙江华纬控
股有限公
司、金雷 | 减少和规范
关联交易的
承诺 | 1、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
影响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减
少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单
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
除发行人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
程的要求规范前述关联交易行为,依法签订规范的关
联交易协议,保证遵循公允性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履
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程序,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亦不通过关联交易为公司输送利益;
3、本单位/本人承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
规则及发行人制度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
股东义务,不利用本单位/本人的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保证
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单位/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不可撤销。本单位/本人及
本单位/本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
发行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
救;同时,本单位/本人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遭
受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 截止目前,承诺
正在履行中。承
诺方严格履行承
诺,未出现违反
有关承诺的情
形。 |
| 浙江华纬控
股有限公
司、诸暨市
珍珍投资管
理中心(有
限合伙)、诸
暨市鼎晟投
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
伙)、金雷 | 未能履行承
诺的约束措
施 | 1、承诺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其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
督。
2、如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
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
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②不直接及/或间接转让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
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
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承诺人的部分;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
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
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⑤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承诺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
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 | 截止目前,承诺
正在履行中。承
诺方严格履行承
诺,未出现违反
有关承诺的情
形。 |
| | | 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
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 |
| 金雷、
霍新潮 | 未能履行承
诺的约束措
施 | 1、承诺人将严格履行其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
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
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②不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
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
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可以变更公司职务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公司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
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所
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⑦承诺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⑧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承诺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个人及连带赔偿责任。
3、如承诺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
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
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
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 截止目前,承诺
正在履行中。承
诺方严格履行承
诺,未出现违反
有关承诺的情
形。 |
| 浙江华纬控
股有限公
司、金雷 | 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
承诺 | 若华纬科技(包括其前身)及其子公司因其设立之日
起至规范缴纳期间存在任何漏缴、未缴或迟缴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瑕疵缴纳行为而导致产生任何费
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经济损失,本公司/本人将无
条件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或在华纬科技及其子公司必
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华纬科技及其
子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保证不因此致使华纬科技及
其子公司和华纬科技未来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
损失,上述责任不可撤销且为连带责任。 | 截止目前,承诺
正在履行中。承
诺方严格履行承
诺,未出现违反
有关承诺的情
形。 |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82,83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5047%。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计5名股东。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均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
份数量占总股本
比例 |
| 1 | 浙江华纬控股有限公司 | 95,938,040 | 95,938,040 | 35.4205% |
| 2 | 金雷 | 45,706,648 | 45,706,648 | 16.8750% |
| 3 | 诸暨市珍珍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 | 27,709,596 | 27,709,596 | 10.2304% |
| 4 | 诸暨市鼎晟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 | 8,406,400 | 8,406,400 | 3.1037% |
| 5 | 霍新潮 | 5,078,516 | 5,078,516 | 1.8750% |
| 合计 | 182,839,200 | 182,839,200 | 67.5047% | |
(六)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要求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 本次变动增
减数量(+,-)
(股) | 本次变动后 | |
| |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 | | | |
| | | | | 股份数量
(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182,850,148 | 67.5087% | -182,839,200 | 10,948 | 0.0040% |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182,839,200 | 67.5047% | -182,839,200 | 0 | 0.0000% |
| 高管锁定股 | 10,948 | 0.0040% | - | 10,948 | 0.0040%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88,004,060 | 32.4913% | +182,839,200 | 270,843,260 | 99.9960% |
| 三、股份总数 | 270,854,208 | 100.0000% | - | 270,854,208 | 100.00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华纬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华纬科技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华纬科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承诺。
保荐机构对
华纬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赵宏、金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2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