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进光子(688635):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原标题:长进光子: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进光子”、“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6年3月27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6年4月8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732号文同意注册。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主承销商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主承销商已经得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应主承销商要求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 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上证发〔2025〕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支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以下简称“《倡导建议》”)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委托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主承销商的相关核查结果,主承销商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上述7家投资者合称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本次发行向7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合规性详见本核查报告第二部分的内容。 (二)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证裕投资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证裕投资跟投比例和金额将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若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若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若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若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证裕投资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即117.0875万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2、共赢78号资管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共赢78号资管计划,其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00%,即234.1750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2,500.00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3、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拟认购金额上限为12,000.00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金额情况如下: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20% 2,341.7500 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万股,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468.3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三)限售期限 证裕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共赢78号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其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和远气体、华工投资、杰普特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长飞资本及德科立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证裕投资系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共赢78号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和远气体、杰普特、长飞资本、华工投资及德科立系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以下选取标准:1)在产业链上下游核心材料或重要工艺环节具备较强技术实力,能够保障氢气、特气、预制棒及石英基材等关键材料稳定供应,通过工艺协同、就近采购等方式提升生产效率,增强供应链安全与成本管控能力; 2)具备较强品牌影响力、渠道资源或核心客户基础,能够通过产品定制化开发、海外客户验证及市场拓展等方式,提升发行人产品在海外AI数据中心、激光器及光通信等重点场景的渗透率,持续带来订单增长与规模效应;3)具备较强的产业资源整合能力或前沿技术创新支持,在AI算力、工业激光、6G预研及商业航天等前沿技术攻关方面提供支持;同时重点考量其长期持有意愿及战略合作基础,从而增强发行人长期价值创造能力。 以上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1、证裕投资 (1)基本情况
经核查,证裕投资系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国泰海通持有其100%的股权,国泰海通实际控制证裕投资。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证裕投资作为保荐人国泰海通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根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国泰海通自2018年起将其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投资业务由证裕投资全面承担,证裕投资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了母公司国泰海通统一体系。 (4)关联关系 经核查,证裕投资系国泰海通的全资子公司;除前述情形外,证裕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主承销商核查了证裕投资提供的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2026年1-3月的财务报表,证裕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同时,证裕投资出具承诺,证裕投资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证裕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证裕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2)证裕投资参与战略配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3 4 ()证裕投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证裕投资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5)证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不少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证裕投资对获配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证裕投资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证裕投资及证裕投资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证裕投资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7)证裕投资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证券,并与其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前款规定的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岀获配证券,不得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8)证裕投资承诺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9)证裕投资承诺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7)限售期 证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证裕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共赢78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共赢78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00%,即234.1750万股;同时,参与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2,5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中信建投基金-共赢78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间:2026年4月7日 备案时间:2026年4月13日 产品编码:SBVG19 募集资金规模:2,500.00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2,500.00万元 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经核查,共赢78号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共计10人。共赢78号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全部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均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信息具体如下:
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其中,公司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公司创始团队骨干、核心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团队三者之一,且考虑其在公司日常经营所发挥作用的重要性。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共赢78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满足前述参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 (2)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26年4月3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员工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议案》,2026年4月27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员工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名单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 (3)实际支配主体的认定 根据《中信建投基金-共赢78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包括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本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若本计划现金头寸不足或所持证券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交易规则预留部分头寸用于支付相关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备付金等);(8)投资者应自行核查并确保其退出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对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是否符合上述要求进行审核;如管理人发现投资者退出申请不符合前述要求的,有权拒绝投资者的退出申请;(9)管理人有权利在任一投资者不满足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资质时,对其全部份额办理强制退出;(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因此中信建投基金作为共赢78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有权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为共赢78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和《中信建投基金-共赢78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共赢7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026年4月13日,共赢78号资管计划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产品编码:SBVG19)。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并均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共赢7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共赢7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经核查,共赢78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除前述情形外,共赢78号资管计划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本次资管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2026年4月3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员工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议案》,2026年4月27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员工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名单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2026 4 7 板上市战略配售。 年 月 日中信建投基金发布本次资管计划的成立公告。 2026年4月13日,共赢78号资管计划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产品编码:SBVG19)。 (7)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共赢78号资管计划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和认购共赢78号资管计划份额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出具的承诺函、认购账户对账单等资料,共赢78号资管计划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源于各投资者的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各投资者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8)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共赢78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共赢78号资管计划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2)中信建投基金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委托设立并管理资管计划,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3)共赢78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承诺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4)共赢78号资管计划系依法设立的资管计划,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5)参与共赢78号资管计划的投资者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且均为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投资者;(6)中信建投基金承诺共赢78号资管计划的募集资金仅投资于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共赢78号资管计划主要投资于发行人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股票;(7)中信建投基金通过共赢78号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限售期间不会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票。 中信建投基金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通过共赢78号资管计划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中信建投基金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8)共赢78号资管计划投资者已向中信建投基金承诺参与本资管计划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资管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非自有资金投资,不存在杠杆、分级、嵌套等情况;(9)中信建投基金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10)中信建投基金承诺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9)限售期 共赢78号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3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基于上述,主承销商认为,共赢78号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3、和远气体 (1)基本情况 根据和远气体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和远气体的确认,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和远气体的基本信息如下: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和远气体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远气体实际控制人为杨涛、杨峰、杨勇发、冯杰,四人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32.52%。 根据公告信息,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远气体前十大股东如下所示:
和远气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971.SZ),和远气体一直致力于各类气体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以及工业尾气回收循环利用,主要业务分为六大板块:大宗气体、电子特气及电子化学品、硅基功能性新材料、尾气回收、清洁能源、工业级化学品,产品广泛服务于化工、钢铁、食品、家电、机械等基础行业以及半导体、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和远气体终端销售网络遍布全国,成为国内领先的综合型气体公司。根据和远气体的财务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远气体资产总额63.59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6.6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0.60亿元。因此,和远气体系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和远气体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和远气体的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务合作 长进光子作为特种光纤制造商,需要氢气、光纤级四氯化硅、电子特气前驱体等气体及材料产品;和远气体作为国内领先的综合型气体公司,拥有氢气、电子特气及电子化学品、硅基功能性新材料等六大业务板块,能够提供光纤制造所需的关键材料。和远气体作为现有长进光子供应商,利用自身生产能力及业务资源,优先保障长进光子生产需要。 和远气体已规划并试生产15000吨/年光纤级四氯化硅等产品,属于长进光子等光纤企业生产石英预制棒的核心原料。和远气体已与众多光通信行业龙头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其产品已获验证并进入光纤产业链;而长进光子作为光谷地区重要的特种光纤厂商,与和远气体电子气体中心及全球总部项目同处“5公里范围内”的产业集聚区,具备就近采购、降低物流成本的实际条件。 长进光子专注于掺稀土光纤的研发生产,对气体纯度、稳定性要求极高;和远气体则专注于气体合成、分离、纯化技术,能够提供定制化的高纯气体解决方案,双方在技术参数、供应保障等方面可深度对接。 (二)产业链协同 双方同处武汉光谷“光芯屏端网”产业集群,形成了天然的上下游配套关系。 和远气体向电子特气及电子化学品、硅基功能性新材料等高端产业链延伸,其产品直接服务于半导体、光伏、光纤等新兴产业;长进光子的特种光纤则应用于光纤激光器、通信放大器、激光雷达等中游光器件。和远气体在武汉东湖综保区建设电子气体中心及全球总部项目与长进光子同处一个园区,这为长进光子等本地光电子企业提供了就近的研发支持与供应链保障。 和远气体通过尾气回收技术,可将光纤通信等领域的工业尾气回收循环利用,而长进光子的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特定尾气,双方可在环保与资源循环方面形成闭环合作。结合双方在气体和光学领域的技术积累,共建“光纤传感+气体监测”系统,合作开发激光气体分析仪,共同面向化工园区、半导体产线提供实时泄漏监测和工艺控制解决方案。 (三)资源共享 双方可在技术研发、市场渠道、区位设施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 双方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共同拓展半导体及光子产业链的市场份额,向下游提供“光纤+配套气体”的打包方案。同时,在新型光电子材料或极端环境传感等新型技术领域,联合申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共享实验设备和人才资源。 长进光子拥有高素质博士人才团队和完善的科研体系,拥有深厚的研发背景和成熟核心技术平台;和远气体持续注重加大联合研发投入。双方可在特种光纤材料的气相沉积工艺、气体纯化技术等交叉领域开展联合研发。 和远气体已服务于半导体、光伏、光通信、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客户,长进光子则与新兴产业头部企业深度绑定。双方可共享客户资源,为共同客户提供“气体+光纤”的整体解决方案。双方重要基地园区均位于武汉东湖综保区,地理邻近便于物流协作、应急支援和日常技术交流,降低运营成本。” 因此,和远气体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其可与发行人开展战略合作,具有发行人同行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的重要资源,与发行人存在经营业务往来,能够增强发行人市场竞争力、促进发行人提升盈利能力。和远气体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和远气体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和远气体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和远气体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和远气体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2026年1-3月财务报表并经其确认,和远气体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远气体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1)和远气体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或已取得有权机构的相关豁免),符合《实施细则》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2)和远气体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具备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3)和远气体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4)和远气体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5)和远气体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和远气体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和远气体及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6)限售期届满后,和远气体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7)和远气体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