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捷创芯(68815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捷创芯”、“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1、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号院 1号楼 4、法定代表人:刘成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秦瀚东、沈杰 6、项目联系人:秦瀚东 7、联系电话:0755-83237439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未发生变更,保荐代表人更换过 1次,具体情况如下:中信建投证券原指派武鑫先生、沈杰先生担任唯捷创芯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2025年 8月,武鑫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唯捷创芯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建投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秦瀚东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88153.SH 3、注册资本:430,313,008元 4、注册地址: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 19号 2号楼 2701-3室 5、主要办公地址: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 19号 2号楼 2701-3室 6、法定代表人:孙亦军 7、实际控制人:无 8、联系人:赵焰萍 9、联系电话:010-84298116-3666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 3月 30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 4月 12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2年度:2023年 4月 27日;2023年度:2024年 4月 26日;2024年度:2025年 4月 25日;2025年度:2026年 4月 28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武鑫、沈杰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2025年 8月 23日,因原保荐代表人武鑫工作变动原因,保荐人委派秦瀚东接替武鑫作为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唯捷创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对唯捷创芯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唯捷创芯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唯捷创芯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唯捷创芯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唯捷创芯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唯捷创芯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唯捷创芯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唯捷创芯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唯捷创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唯捷创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唯捷创芯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 6、持续关注唯捷创芯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7、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变动情况;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人本次证券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保荐人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安排与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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