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玻股份(00261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0512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14:04:00 中财网
原标题:北玻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0512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B7栋401
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7、28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甄清、韩斐冲
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13.SZ
注册资本110,056.87万元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滨河路20号
主要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滨河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高学明
实际控制人高学明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379-6511050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4年10月25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4年11月2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 2025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28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 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 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及时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5年8月18日、2026 年1月5日、2026年4月27日对发行人进行募集资金现场核查、 定期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 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4年 12月27日、2026年1月5日,通过采取现场及线上授课的方式 对公司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财务部门及内审部
项目工作内容
 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2次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 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保荐 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 理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49,367.92 万元,投资于“智能钢化装备及节能风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高 端幕墙玻璃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 资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26,556.96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余额为 22,000.00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1,169.16万元(含已结 算利息)。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等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 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 项的决策情况。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如下: 1、2024年11月30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核查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 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 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 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2、2024年11月30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募集
项目工作内容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3、2025年4月26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通过开立募集资金 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事 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 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相应款项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 用证支付相应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 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通过开设募集 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支付相应款项事项无 异议。 4、2025年4月26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5、2025年4月26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5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1、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对此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同意相关议案。本次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日常 业务发展需要,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的交易, 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定价依据,为正常的业务合作,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
项目工作内容
 司亦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2025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无异议。 6、2025年4月26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4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北玻股份现有的内部 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北 玻股份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 7、2025年4月26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在充分考虑资 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与投 资计划实施的前提下,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本 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现 金管理制度等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事项无异议。 8、2025年4月26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4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于2024年11月21 日存在财务人员误操作导致的转账错误情形,公司已于2024年11 月22日将相关款项转回,该转账错误情形已整改完毕。除前述事 项外,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了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9、2025年5月2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股东均履行了其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作出的股份锁定 承诺。综上,保荐机构对北玻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 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10、2025年10月28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调整部分募集资 金用途用于其他募投项目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终止使 用募集资金投入“高端幕墙玻璃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剩
项目工作内容
 余募集资金调整投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符合《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前述事项无异 议。 11、2026年4月4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 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 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12、2026年4月28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5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北玻股份现有的内部 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北 玻股份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 13、2026年4月28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5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2025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 ——保荐业务》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了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
、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存在财务人员误操作导致的转账错误情形,公司已于2024年11月22日将相关款项转回,该转账错误情形已整改完毕。除前述事项外,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北玻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北玻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北玻股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签字):
甄清 韩斐冲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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