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ST宁科(600165):ST宁科未来三年(2027-2029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7-2029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需求、银行信贷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为原则,兼顾公司持续发展需要和投资者合理回报需求,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7-2029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量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红。 (二)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按要求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及任意公积金;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1、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达到以下情形之一):(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2)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股票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采取实施股票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现金流量状况;股本规模及扩张速度;已按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比例实施现金分红。 股票分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能力、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同时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公司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就现金分红方案进行沟通讨论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规划等需要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上,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同时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项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公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论证修改的原因,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等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五、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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