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久盛电气(301082):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的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主要内容如下: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与建议,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要求和意愿、盈利能力、财务结构、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保持利润分配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坚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利润分配;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要求;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2、利润分配形式及时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二者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分红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者经营净现金流量为负数; (4)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或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确认的其他特殊情形。 4、现金方式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在满足实施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流量、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未来12个月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包括10%)的事项。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等状况,不违反公司现金分红原则和政策并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具体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券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4)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审议。 (5)公司当年盈利而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 7、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后的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 “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指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经营亏损;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等。 (2)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同意。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5 16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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