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利尔(92064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利尔”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5年 12月 31日。目前,本次发行并上市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东吴证券作为格利尔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北交所、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定事项开展尽职调查或核查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北交所提交推荐本次发行并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审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3、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 (1)对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 (2)对上市公司是否发生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显示公允、违规对外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 (3)就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事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风险排查并报送报告; 4、督促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或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5年 7月 25日,江苏证监局对格利尔、朱从利、朱婧、周雪梅采取了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北交所监管执行部于 2025年 5月 27日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原因是公司披露的《2024年度业绩快报》与《202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差异较大,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披露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中的利润总额为-128.91万元,年报披露数据为-159.65万元,数据相差30.74万元,差异幅度 23.84%)。公司已根据证监局及交易所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除此以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异常事项。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并上市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发行人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除 2024年度业绩快报披露事项外(具体参见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格利尔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格利尔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 八、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格利尔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事项的持续督导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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