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智能(3011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19:46:01 中财网
原标题:信邦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6年5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罡
证券简称信邦智能
证券代码301112.SZ
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6月29日
股票上市地深交所创业板
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资本110,266,600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车城大道北侧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车城大道北侧
电话号码86-20-88581808
电子邮箱IR@uf.com.cn
官网www.uf.com.cn
经营范围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物料搬运装备制造;机械零 件,零部件加工;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工 业机器人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喷枪及类似器具制造; 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金属 加工机械制造;模具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模具 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 伺服控制机构制造;涂装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电气 设备修理;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机 械设备研发;民用航空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智能机 器人销售;伺服控制机构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 液气密元件及系统销售;涂装设备销售;气压动力机械 及元件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 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 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 用设备销售;包装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
 销售;照明器具生产专用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货物 进出口.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52号)同意注册,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信邦智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566,650股,发行价格为27.53元/股,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890.99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67,891.98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6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61200462_G01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中信证券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人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对中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相关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中信证券的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信证券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中信证券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有部分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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