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影医疗(68827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27号),联影医疗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09.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098,800.00万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所有股票发行费用(包括不含增值税承销及保荐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64,158,460.63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723,841,539.3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687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人”)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联影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联席保荐人,负责联影医疗持续督导工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继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保荐工作概述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2、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6、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为加速营销服务网络建设,公司结合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调整“营销服务网络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及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 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总投资金额、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下,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募集资金投入规划及募投项目建设实际需求,对“下一代产品研发项目”“信息化提升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作调整,对“高端医疗影像设备产业化基金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基于部分研发项目周期较长,根据项目整体预算及当前投入进度审慎评估,对“下一代产品研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进行延期;基于“高端医疗影像设备产业化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施工过程中不可预见因素、施工难度较大等原因导致进度有所延后,经过审慎研究,对“高端医疗影像设备产业化基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进行延期。 保荐人对前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联影医疗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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