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力(920218):上市保荐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 声 明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国泰海通”)接受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新天力”)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 11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13 四、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13 五、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的逐项说明 ............................................. 14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符合北交所定位的核查情况 ......................................... 17 七、保荐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 19 八、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20 九、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21 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及通讯方式 ............................................. 22 十一、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22 十二、推荐结论 ......................................................................................................... 22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是国内热成型食品容器行业的领军企业,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食品容器综合解决方案,并致力于成为全球食品业界备受信赖的合作伙伴。公司主要产品为塑料和纸制食品容器,涵盖食品工业、餐饮外卖、街饮等不同应用场景,满足不同客户的差异化需求。
依托持续创新的技术、优质的产品质量和出色的定制开发能力,公司产品获得了下游客户的广泛认可,公司主要客户涵盖香飘飘、蜜雪冰城、伊利股份、蒙牛集团、农夫山泉、西贝等国内知名食品工业企业和连锁餐饮品牌。公司累计服务客户 1,000余家,在持续的合作过程中,公司品牌效应得以不断提升,公司“Otor 新天力”是“浙江省著名商标”,公司也被认定为“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1、每股净资产=期末净资产/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期末净资产/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净利润+利息费用(指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含票据贴现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使用权资产折旧 5、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股本 6、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当期研发费用/当期营业收入 7、应收账款周转率(次)=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8、存货周转率(次)=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9、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10、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四)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1)行业政策风险 公司专业从事塑料制及纸制食品容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塑料制食品容器属于塑料制品。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颁布了程度不一的禁限塑政策(“限塑令”),所限制塑料制品的细分类别、使用场景、退出时间表和执行力度各不相同。公司的塑料食品容器以内销为主。就境内限塑令而言,禁限的品种主要是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全国范围内)以及刀、叉、勺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特定场景下)。我国当前的限塑政策尚不涉及公司目前的主要产品。倘若未来境内限塑令的禁限范围进一步扩大且采取“一刀切”政策,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行业内的生产厂商众多,行业集中度较低,产品价格较为透明。同时,巨大的市场容量也吸引着新进入者。倘若公司未来不能维持现有竞争优势,或者倘若同行业公司将业务发展重心从海外市场转向内销市场且拓展效果良好,激烈的市场竞争可能导致公司的市场份额下降,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 PP、PET、PS、PE等塑料粒子,属于大宗商品,其市场价格(现货、期货)容易受国际石油价格的波动而波动。倘若受宏观经济、地缘政治、境内外市场供需的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将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若原材料价格在短期内大幅上升,公司可能无法将原材料成本端压力及时转嫁至客户,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纸制食品容器收入萎缩的风险 公司报告期内纸制食品容器营业收入为 3,568.81万元、2,864.36万元和2,756.28万元,对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3.52%、2.63%和2.63%。由于公司主要纸制食品容器为各类冲泡奶茶杯、热饮杯,随着终端即饮产品、现制茶饮产品市场的发展,可能挤占冲泡类产品的市场份额,进而导致下游客户减少对公司纸制食品容器的采购。虽然公司该类业务收入占比整体较小,但倘若纸制食品容器收入持续萎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同行业公司业务拓展重心转向境内的风险 深化布局销售渠道,抢占公司境内市场份额的风险。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较多为已上市公司,相较公司具备更强的融资能力以及资金实力,可通过募投资金投入、股权/债权融资方式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境内生产与销售的规模优势,倘若公司无法在市场拓展、技术研发以及产能建设方面做出积极应对,公司境内市场的份额可能出现重大不利下降的风险。 (6)可降解食品容器市场迭代风险 当前可降解食品容器产品在理化性能、成本等方面还不够成熟,渗透率较低且市场推广主要依靠政策支撑,但不排除限塑政策“一刀切”等因素导致可降解食品容器成为市场主流产品的可能性。如若届时公司未能形成相应的技术储备并搭配成熟的生产线,则将会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经营风险 (1)客户较为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63.63%、65.60%和 59.21%,公司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倘若未来公司不能持续扩展新的客户,或者原有主要客户的发展战略、产品竞争力、品牌形象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原有主要客户出于分散化采购的需求而降低其现有供应商集中度,或因其他供应商进一步卷入市场竞争等原因,对公司的食品容器采购需求下降,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生产的食品容器与食品直接接触,产品虽小,但使用广泛、频繁,容器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各国制定的质量认证标准,不仅影响消费者体验,且直接关乎公众健康。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食品工业企业、终端消费者对食品容器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倘若未来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产品质量严重缺陷或因不符合质量标准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或客户索赔等情况,可能对公司的市场声誉、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财务风险 (1)产品价格下降及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18.78%、18.30%和19.45%。公司毛利率受到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下游市场需求、市场竞争程度等多个因素的综合影响。报告期内,受原材料 PP价格下降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塑料食品容器销售单价总体呈下降的趋势。倘若客户订单下达、新客户订单转化不及预期,或是原材料市场价格剧烈波动、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持续上升且未能有效控制,或是未来公司产品价格持续下降且成本控制水平未能同步提高,将对公司的毛利水平、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固定资产减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 49,899.51万元、51,333.36万元和49,861.38万元,占各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1.96%、49.25%和53.18%,占比较高。未来,若生产经营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公司生产设备闲置并计提减值准备,则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存货发生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1,800.17万元、13,927.56万元和12,177.17万元,占各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2.29%、13.36%和12.99%,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存货余额将相应增加。公司如果不能有效进行存货管理,将可能导致公司存货周转能力下降。如果宏观经济环境、客户经营状况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存货可能发生存货跌价损失,将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4)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3.60%、50.56%和36.81%,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主要原因为公司自身积累相对有限,近年来业务发展资金需求主要通过债务融资方式进行筹集,导致负债规模处于较高水平。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对长期资金及流动资金的需求将不断增加,若未来公司不能进行有效的资金管理、拓宽融资渠道,抑或公司业务经营未达预期或销售回款速度下降,导致经营性现金流入减少,可能使公司正常运营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对公司的偿债能力和稳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管理风险 (1)业务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规模将大幅增加。资产、业务及人员的规模快速增长对公司的管理水平、决策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根据上述变化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在人力资源、生产经营、财务核算、资本运作、市场开拓等方面实施有效的管理,将制约发行人的进一步发展,给公司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何麟君、王卫兵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 95.02%的表决权股份。此外,何麟君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卫兵任副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决策权等方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和人事任免等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倘若共同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控制不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风险。 (3)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比例分别为 84.50%、92.22%和95.58%,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为 85.10%、92.22%和95.58%。经测算,报告期各期,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占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10.20%、2.67%和 1.29%,总体占比较小且逐年降低。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可能面临员工诉讼或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5、技术风险 随着下游客户对产品性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倘若公司未来在新技术、新产品的创新研发上落后于市场,将会导致公司产品竞争能力下降,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计划投入年产 36,000吨高质量塑料食品容器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市场环境变化、产业政策变化、技术发展趋势变化以及工程管理及施工进度等因素的影响,致使项目可能无法按计划顺利实施或达不到预期效果。此外,项目实际建成或实施后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项目的实施成本等都有可能与公司的预测存在一定差异。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顺利实施,或实施后由于市场开拓不力导致投资收益无法达到预期,公司可能面临投资失败的风险。 同时,考虑到公司实施本次募投项目会显著增加产能,倘若公司因为市场环境变化、产业政策变化或行业内竞争加剧等因素无法及时有效拓展市场、获取增量订单,则存在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或产能过剩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但募集资金使用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如果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存在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募投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对项目经济效益的分析数据均为预测性信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尚需时间,届时一旦市场需求出现较大变化且公司未来不能有效拓展市场,可能导致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7、发行失败风险 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公司新股估值定价结果受到公司业务与财务状况等内在因素以及市场流动性、投资者偏好、新股供给情况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若公司发行新股认购不足,则会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国泰海通指定谢锦宇、胡栋作为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谢锦宇先生:保荐代表人,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国际政治经济学硕士研究生。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或负责三星医疗、继峰股份、正特股份、龙创设计、昌亚股份、中力股份等 IPO项目的改制、辅导、新股发行上市工作;以及东方日升、三星医疗、海亮股份、中源家居、宁波韵升等非公开发行或可转债项目;以及新天力新三板创新层挂牌项目,具备丰富的投资银行经验。 胡栋先生:保荐代表人,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南开大学理学硕士。201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或负责重庆银行、苏州银行、郑州银行、东莞银行、中力股份、昌亚股份等 IPO项目、荣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项目以及新天力新三板创新层挂牌项目,具备较为丰富的投资银行经验。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国泰海通指定应俊作为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葛俊杰、吴迪、李日旺作为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经办人。 应俊先生: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浙江大学金融硕士。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中力股份、昌亚股份等 IPO项目的改制、辅导与新股发行等工作以及新天力新三板创新层挂牌项目。应俊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四、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如下决策程序: 2024年 12月 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4年 12月 21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五、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的逐项说明 保荐机构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的规定 1、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期间的挂牌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经核查,发行人股票于 2024年 9月 10日挂牌,挂牌同时即进入创新层。2023年 9月 1日,北交所发布《北交所坚决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部署全力推进市场高质量发展》,优化“连续挂牌满 12个月”的执行标准明确发行条件中 “已挂牌满12个月”的计算口径为“交易所上市委审议时已挂牌满 12个月”。发行人已符合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个月的条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一)款之规定。 2、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具体情况详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第三节/三、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相关内容。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二)款之规定。 3、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 5,000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财务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F10060号),发行人最近一年期末(即2025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59,245.69万元。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 5,000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三)款之规定。 4、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 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 100 人 在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拟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2,341.7810万股,超过 100万股,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 100人。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四)款之规定。 5、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 发行人现股本 7,025.3430万股,在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拟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 2,341.7810万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五)款之规定。 6、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发行人现股本 7,025.3430万股,在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拟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 2,341.7810万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预计不少于 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预计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六)款之规定。 7、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公司 2024年和2025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 6,372.96万元和7,616.47万元,均不低于 1,500万元;同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 13.26%和13.75%,均不低于 8%。根据本保荐机构出具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预计发行时公司市值不低于 2亿元人民币,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七)款之“预计市值不低于 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规定。 8、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八)款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3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3条第(一)款之规定,详见本上市保荐书之“五/(一)/7、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4条的规定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利用公开信息渠道检索核查以及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并经保荐机构核查,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4条规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1、最近 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亦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 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 5、最近 36个月内,发行人不存在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的情形; 6、发行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5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无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5条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符合北交所定位的核查情况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创新性评价专刊(总第 11期)》之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创新创意特征及符合北交所定位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具体如下: (一)访谈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取得发行人研发相关的内部控制材料,获取发行人最新组织架构图,了解发行人的研发部门设置情况、研发项目、人员配置、研发人员简历职能划分情况,关注是否存在研发人员明显不具备技术能力与技术背景等异常情形;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项目清单、研发项目台账及研发费用明细,检查各项支出性质及用途是否与相关研发活动相关,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查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发行人工资表及员工花名册,了解发行人研发投入、营业收入、研发人员等方面信息。 了解发行人是否在报告期内持续开展研发投入,以维持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了解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情况,判断发行人是否具备成长性; (三)获取发行人与合作研发相关的合同文件,访谈发行人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了解合作研发机制的建立情况、发行人及其员工的参与情况,了解相关研发成果在发行人主营业务中的具体应用情况; (四)了解发行人拥有的经认定的省部级研发机构情况,取得并核查相关资质证书及证明,实地走访发行人研发场所,访谈相关技术人员并查阅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研发机构所取得的研发成果及其在发行人主营业务中的具体应用情况; (五)访谈发行人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取得并查阅核心技术人员名单、发行人持股平台工商登记资料、核心技术人员签署确认的调查表、核心技术人员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了解发行人研发激励机制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六)获取发行人 I类知识产权清单、发行人取得的软件著作权清单、发行人主导或参与制定的国家标准文件,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企查查网站等公开渠道进行查验,了解发行人研发活动所形成的成果情况;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及相关技术人员,了解发行人取得相关技术成果的过程中所承担的工作,以及相关技术成果在发行人主营业务中的具体应用情况; (七)查询百谏方略(DIResearch)等第三方研究机构数据,了解主要产品(或服务)整体市场规模,进而测算发行人主要产品(或服务)在国内或国际同类产品中的市场占有率;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数据,核查发行人的测算结果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数据存在显著差异; (八)取得并分析发行人客户清单及收入明细,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了解发行人与知名客户的合作时间、考核要求以及对发行人认可和评价情况;访谈发行人相关技术人员,了解发行人核心技术在主要产品中的具体应用情况; (九)查看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资质证书及认定文件、政府相关网站的批复公示文件,核查相关资质的真实性; (十)查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发行人工资表及员工花名册,了解发行人研发投入、营业收入、研发人员等方面信息;获取发行人 I类知识产权清单、发行人主导或参与制定的国家标准文件,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公开渠道核查其真实性;查阅《发行上市审核动态创新性评价专刊(总第 11期)》,逐项判断发行人各项量化指标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相关技术人员,查阅行业期刊杂志等,了解行业技术水平特点、行业所面临的主要痛点和行业壁垒,了解发行人产品在解决行业痛点问题方面所作的创新;实地走访发行人研发实验室、生产车间、信息化办公室等主要经营场所,了解发行人在生产工艺、生产制备、数字化改造、材料创新等方面所做的努力;获取发行人销售台账、发行人所获的主要荣誉、发行人所获专利明细表,就发行人相关核心技术在主营业务中的应用情况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研发成果、市场地位等相关情况,判断发行人科技成果是否具备较强的转化能力; (十二)获取并查阅《中国包装工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塑料加工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指导意见》《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24年本)》等产业政策相关文件,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和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所获的主要荣誉,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查阅国家统计局、行业协会、第三方研究机构的数据及行业分析报告,查阅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公开披露数据,查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或审阅报告、产品册及产品销售台账,访谈发行人管理层、财务负责人、技术及销售人员,了解发行人市场份额、行业前景、经营业绩稳定性等相关信息。 经核查,发行人已建立成熟的研发体系,持续开展研发投入,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成熟应用于主营业务,发行人在产品创新、智能制造创新和材料创新领域不断突破,相关技术指标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具有明显的创新创意特征。经过多年的积累与沉淀,发行人已成为行业内市场份额靠前、经营业绩稳定的优质企业,科技创新成果具有较好的转化能力。发行人所在行业长期以来得到国家政策鼓励与支持,下游消费市场发展迅猛,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发行人符合北交所定位。 七、保荐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不存在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不存在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不存在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不存在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综上,针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八、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保荐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辅导,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证券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个完整会计年度。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工作安排如下: (一)事前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三)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 1、对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 2、对发行人发生的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违规对外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 3、就发行人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四)督促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及通讯方式
无。 十二、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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