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洁净(301235):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1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洁净”、“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4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9.30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3,75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801.7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950.2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25日到账,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2年1月2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0122号)。公司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华康洁净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前述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于2022年6月8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及运维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进行变更,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营销及运维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石家庄、广州、武汉、济南、上海、兰州、成都”变更为“石家庄、广州、武汉、济南、上海、兰州、成都、北京、深圳、杭州、长沙、郑州、厦门、昆明、南昌、合肥、沈阳、南宁、贵阳、太原、西安、呼和浩特、银川、西宁、海口、拉萨、乌鲁木齐”。实施方式由“房产购置、租赁”变更为“房屋租赁”,实施时间由“一年”调整为“二年”。 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2年12月29日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变更“华康医疗洁净技术及智慧医疗研究院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实施地点由“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神墩五路以南、高科园三路以西、浩远科技和原子高科项目以东”变更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18号”。实施方式由“自有土地建设”变更为“购置房产”。原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为18个月,现因项目实施方式变更为“购置房产”,预计该募投项目将于2023年8月达到可使用状态。 保荐机构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8,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将暂时补流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至2023年10月20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8,0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将暂时补流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至2024年10月18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人民币8,0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将暂时补流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 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使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使用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7,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保荐机构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三)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于2022年3月7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5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23年1月13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保荐机构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四)关于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共计6,368.29万元(含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项目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上述节余募集资金划转完毕后,公司将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销户完成后,公司、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保荐机构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五)关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于2022年3月7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人民币16,0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新建募投项目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同意使用超募资金20,0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36.69%),用于“华康医疗洁净技术及智慧医疗研究院建设项目”。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超募资金20,000.00万元用于“华康医疗洁净技术及智慧医疗研究院建设项目”。 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23年1月13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同意使用超募资金18,0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33.02%),用于“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项目建设”的事项。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超募资金13,022.71万元用于“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项目建设”。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并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节余及剩余超募资金投资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项目建设”终止,并将节余及剩余超募资金7,002.60万元(含尚未决定用途的超募资金、利息收入等,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后实际金额为准)用于“净化系统集成项目”,新项目投资规模为13,558.25万元,剩余资金缺口由公司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补足。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3,641.80万元用于“净化系统集成项目”。 保荐机构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华康洁净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 徐春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胡向春 邓毅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