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电科技(301012):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5月19日 22:37:23 中财网
原标题:扬电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23号)批复,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 ” “ ” “ ” A
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24,890,19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20.4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9,999,993.1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3,702,926.88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3年8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通”)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025 12 31
年 月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徐亦潇、吴熠昊
联系电话021-2318591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1012
注册资本196,960,162.00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姜堰经济开发区天目路690号
主要办公地址姜堰经济开发区天目路690号
法定代表人汤雪梅
实际控制人聂琨林
联系人仇勤俭
联系电话0523-8885777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并在创业板上市2023年8月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3、督导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事项;
5、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
6、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 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 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 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 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 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 2025年3月14日合并交割日后,因保荐项目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 如下:(1)2025年5月23日,因中鼎恒盛气 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通报批 评的纪律处分;(2)2025年7月14日,因江 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警 示的自律监管措施;(3)2025年9月16日, 因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报告事项说明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被深交所采取口头 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3.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余额为115,464,189.07元。国泰海通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签名:
徐亦潇 吴熠昊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朱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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