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创精密(68840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5月19日 22:47:23 中财网
原标题:富创精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6年 5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富创精密
证券代码688409.SH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飞云路 18甲-1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飞云路 18甲-1号
法定代表人郑广文
实际控制人郑广文
董事会秘书郎羽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 10月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2年度报告于 2023年 4月 27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 2024年 4月 27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 2025年 4月 30日披露 2025年度报告于 2026年 4月 30日披露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6号),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创精密”、“发行人”、“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263,334股,发行价格为 69.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657,910,746.6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为3,394,811,233.57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2年 9月 28日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字[2022]第 ZA1593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予以专户储存。公司于 2022年 10月 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担任富创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富创精密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2025年 12月 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保荐工作概述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2月 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郑广文、张璇、杨爽、崔静、梁倩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号),因公司自 2023年 2月与 A公司发生交易购买产品,A公司实为富创精密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对相关交易及时审议并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长郑广文、时任财务总监杨爽、处罚时点时任总经理张璇、财务总监崔静、董事会秘书梁倩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严格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按照关联交易履行披露程序,披露《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同时,公司已进一步梳理与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细化关联交易披露节点及标准,每季度组织业务、财务、公司证券部门联席会议,确保信息同步,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富创精密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其他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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