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直科技(30023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

时间:2026年05月19日 22:56:07 中财网
原标题:方直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方直科技
股票代码:30023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黄元忠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黄晓峰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陈克让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报告签署日期:2026年5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直科技”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方直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能否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该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释义...........................................................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持股计划........................................7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8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6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7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8第八节 备查文件.....................................................22附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3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元忠、黄晓峰、陈克让
上市公司、公司、方直科技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因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 所持的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5.94%的行为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1:黄元忠

姓名黄元忠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01************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是否取得国外居留权
方直科技担任的职务董事长
2、信息披露义务人2:黄晓峰

姓名黄晓峰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是否取得国外居留权
方直科技担任的职务
3、信息披露义务人3:陈克让

姓名陈克让
曾用名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01************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是否取得国外居留权
方直科技担任的职务董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黄元忠先生、黄晓峰先生及陈克让先生 为一致行动人,黄元忠先生为方直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 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黄晓峰先生的个人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黄元忠先生、黄晓峰先生及陈克让先生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黄元忠先生、黄晓峰先生及陈克让先生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晓峰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张智章先生转让其持有的方直科技股份14,953,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4%。交易双方于2026年5月16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最终权益变动时间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黄元忠先生、黄晓峰先生及陈克让先生合计持有方直科技股份91,259,517股,占方直科技总股本的36.2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黄元忠先生、黄晓峰先生及陈克让先生合计持有方直科技股份76,305,767股,占方直科技总股本的30.31%。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后  
  占公司剔除回 占公司总购专用证券账 数量(股) 股本比例户中股份数量 后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占公司剔除回 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股份数量 后总股本比例
黄元忠合计持有股份37,032,93514.71%14.77%合计持有股份37,032,93514.71%14.7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份9,258,2343.68%3.69%其中:无限售条件 股份9,258,2343.68%3.69%
 有限售条件股份27,774,70111.03%11.08%有限售条件股份27,774,70111.03%11.08%
黄晓峰合计持有股份30,068,61511.94%11.99%合计持有股份15,114,8656.00%6.0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份30,068,61511.94%11.99%其中:无限售条件 股份15,114,8656.00%6.03%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有限售条件股份000
陈克让合计持有股份24,157,9679.60%9.63%合计持有股份24,157,9679.60%9.6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份6,039,4922.40%2.41%其中:无限售条件 股份6,039,4922.40%2.41%
 有限售条件股份18,118,4757.20%7.22%有限售条件股份18,118,4757.20%7.22%
合计合计持有股份91,259,51736.25%36.39%合计持有股份76,305,76730.31%30.4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份45,366,34118.02%18.09%其中:无限售条件 股份30,412,59112.08%12.13%
 有限售条件股份45,893,17618.23%18.30%有限售条件股份45,893,17618.23%18.30%
注:1、上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中,总股本有效计算基数为公司当前总股本251,746,635股,未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下同。上述“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中,有效计算基数为250,757,735股,即公司当前总股本251,746,635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988,900股后250,757,735股的股份数量。

2、因四舍五入,以上数据可能存在尾差。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黄晓峰
乙方(受让方):张智章
(一)拟转让股份和转让价款
1、拟转让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1)证券简称为“方直科技”,证券代码:300235。

(2)拟转让数量:14,953,750股,占总股本的5.94%。

(3)流通状态:无限售流通股。

2、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不低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下限,即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拟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的80%,每股转让价格为12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79445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柒仟玖佰肆拾肆万伍仟元整)。

3、如在协议签署日至转让生效日之间,拟转让股份发生分红、派股等权益分派事项,则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及转让数量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做相应调整。

(二)转让价款的支付
1、在本协议约定拟转让股份事宜取得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35889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捌拾捌万玖仟元整)。

2、在本协议约定拟转让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即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80%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43556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叁佰伍拾伍万陆仟元整)。

(三)本次股份转让前提条件
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甲方、乙方同意实施股份转让系以下列条件同时得到满足为前提:
1、本协议双方均签署完毕无重大瑕疵且已通过内部决策程序;
2、对于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没有任何法律法令禁止或特殊权利限制;3、本次交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
4、资本市场环境及交易各方在股份交割完成日前未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四)拟转让股份的过户
1、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等,下同)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

甲乙双方在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前,应当及时通过发行拟转让股份的上市公司(下称“发行人”)披露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如甲、乙方因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权益发生变动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对该文件的不时修订)或交易所相关规定确定的标准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取得本次转让所需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书后,甲乙双方应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3、甲乙双方应当事先准备好就本次股份转让而需向中登公司提交的办理股份过户手续的材料,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共同到中登公司提交申请。

4、转让生效日前,拟转让股份项下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应送红利、应派股息)归甲方所有;转让生效日后,拟转让股份项下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应送红利、应派股息)归乙方所有。

(五)甲方的承诺及保证
在本协议签署时及其有效期内始终维持声明和承诺事项的真实、准确:1、甲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订立本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将不会违反或构成不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1)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交易所业务规则等任何规定;(2)对甲方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判决/裁决、禁制令、命令、法令或其它文件;(3)其对外所作出的有约束力的承诺。

3、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将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不会导致甲方规避所应遵守的股份限售的相关规定;不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形。

4、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其它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5、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甲方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文件要求的以及其自行承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并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7、为实现如下事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需要采取的行为,需要符合的条件或事项以及需要获得的批准、审批或授权,甲方均已于本协议签署当日或之前作出、遵守及履行:(1)甲方能够合法订立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2)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责任能够合法、有效及可以向甲方强制执行;(3)本协议能够在有关司法管辖区内被采纳作为证据。

8、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所有信息、文件、材料、证据均真实、准确、完整,其在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如有)对甲方或其附属公司进行审慎调查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无任何隐瞒或虚假之处。

(六)乙方的承诺及保证
在本协议签署时及其有效期内始终维持声明和承诺事项的真实、准确:1、乙方保证并承诺,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订立本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同时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将不会违反或构成不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1)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交易所业务规则等任何规定;(2)对乙方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判决/裁决、禁制令、命令、法令或其它文件;(3)其对外所作出的有约束力的承诺。

3、作为拟转让股份的受让方,乙方承诺不存在禁止、限制持有拟转让股份的情形,受让资格、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有关要求,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将不会导致规避股份限售的相关规定,不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形。

4、乙方作为拟转让股份的受让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5、乙方承诺其与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关联关系。

6、乙方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文件要求的以及其自行承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并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7、为实现如下事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需要采取的行为,需要符合的条件或事项以及需要获得的批准、审批或授权,乙方均已于本协议签署当日或之前作出、遵守及履行:(1)乙方能够合法订立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2)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责任能够合法、有效及可以向乙方强制执行;(3)本协议能够在有关司法管辖区内被采纳作为证据。

8、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所有信息、文件、材料、证据均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或虚假之处。

(七)费用及处理
因本次股份转让产生的税收、交易费用及其他法定费用,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八)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本协议未违约的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及其他方解除本协议:
(1)本协议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及承诺虚假或者不实,导致本协议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
(2)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损害其他方利益;
(3)因本协议一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

3、如有下述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甲方不配合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的;
(2)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拟转让股份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意见申请、过户手续的。

4、如乙方未能在股份过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完毕全款股份转让款项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各方应配合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股份转回给甲方恢复原状,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5、如交易所未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确认意见书,导致股份转让无法实现的,任意一方可解除本协议。

6、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以下事项:(1)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应最迟于取得本次转让所需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书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完成。(2)如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未能于取得本次转让所需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书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且原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非仅归咎于一方,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本协议解除,双方均无需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九)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如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和条件、承诺、产生的合理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等)。

2、本协议生效后,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标的股票无法过户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标的股票无法过户的,甲方应当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价款(含本金及本金占用期间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利息)全额返还给乙方,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3、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加的,并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或救济。

4、本协议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行为放弃主张权利的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有效。当事人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当事人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其它权利或救济。

(十)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等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等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甲乙双方后签署的补充协议为准。

2、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任何条款若被认定为无效,并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其余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用,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方直科技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除本节“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中披露内容外,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元忠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长、陈克让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其持股情况详见本节相关内容。黄元忠先生及陈克让先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等。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七、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能否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上述已披露的股份减持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方直科技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黄元忠
2026年5月19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黄晓峰
2026年5月19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克让
2026年5月19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黄元忠先生、黄晓峰先生及陈克让先生的身份证明文件;2、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报告书原件。

二、备查地点
上述文件备置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深圳市
股票简称方直科技股票代码30023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黄元忠、黄晓峰、陈克让信息披露义务人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 道大新路198号创新 大厦B座9楼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 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91,259,517股 持股比例: 36.2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14,953,750股 变动比例: 5.94% 持股数量:76,305,767股 持股比例: 30.31% 注:以上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为黄元忠先生、黄晓峰先生及陈克让先生 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及方式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 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不适用  

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12个月内 继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方直科技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取得批准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附表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黄元忠
2026年5月19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附表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黄晓峰
2026年5月19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附表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克让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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