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期货(00123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5月19日 22:57:01 中财网
原标题:弘业期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及公司章程规定或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其他人员,以上统称有关人员。

第三条有关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有关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有关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有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及香港联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中登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其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对于上述人员发出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公司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5个交易日内发出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如批准有关买卖,获准买卖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上述人员如未办妥上述手续,均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股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后尽快以书面方式向证券部进行申报,证券部将在收到书面申报后,在有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后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或香港联交所进行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需)。

第九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禁止内幕交易:
(一)禁止有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二)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三)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禁止操纵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人员所持公司A股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董事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公司季度、半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30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三)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四)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五)如管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或尚未办妥《香港上市规则》所载进行交易的所需手续前;
(六)公司董事以其作为另一上市公司董事及有关雇员的身份掌握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信息的任何时候;及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登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包括继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规定及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及该等人士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章责任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向证券部申报的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因未按本规定申报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主体,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证券部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并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其引咎辞职或按照公司相关内部规章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与公司股票上市地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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