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蓝股份(30084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胜蓝转02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前赎回“胜蓝转 02”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蓝股份”或“公司”)2024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胜蓝股份不提前赎回“胜蓝转02”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48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4,5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450,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3,318,396.23元(不含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6,681,603.77元。公司可转债于2025年9月1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胜蓝转02”,债券代码“123258”。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5年9月3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6年3月3日至2031年8月27日。 二、转股价格历次调整情况 “胜蓝转02”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4.56元/股。 2025年9月22日,公司实施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相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胜蓝转02”的转股价格由54.56元/股调整至54.4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9月22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胜蓝转02”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 三、“胜蓝转 02”有条件赎回条款及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胜蓝转02”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130% 130% 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含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 :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触发情况 2026 4 22 2026 5 19 15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司股票价格已有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胜蓝转02”当期转股价格(54.46元/股)的130%(即70.80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胜蓝转02”有条件赎回条款。 四、“胜蓝转 02”本次不提前赎回的原因及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胜蓝转02”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胜蓝转02”的提前赎回权利,且在未来三个月内(2026年5月20日至2026年8月19日),“胜蓝转02”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2026年8月19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胜蓝转02”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胜蓝转02”的提前赎回权利。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胜蓝转 02”的情况以及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胜蓝转 02”的计划 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胜蓝转02”赎回条件满足之日(2026年5月19日)前六个月内交易“胜蓝转02”的情况如下: 单位:张
若上述相关主体未来拟减持“胜蓝转02”,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六、风险提示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后续“胜蓝转02”可能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自2026年8月19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胜蓝转02”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胜蓝转02”的提前赎回权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胜蓝转02”的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审慎投资。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不行使“胜蓝转02”提前赎回权,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对胜蓝股份不提前赎回“胜蓝转02”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胜蓝转02”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朱则亮 杨国辉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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