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钢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律意见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钢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德恒05F20190037-08号 致: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或“公司”)委托,指派殷淑霞律师、李明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本钢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而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钢板材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本钢板材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钢板材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钢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定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本钢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债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及投票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通讯方式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二)本次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下午14:30在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钢铁路1-1本钢能管中心3楼会议室召开。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出席对象包括: 1.截至债权登记日(2026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钢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前述本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通过参加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债券持有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证明,具备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共计8,484,000张,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848,400,000元,占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15.07%。 除上述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的召开和投票方式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投票采取记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名方式表决。 (二)本次会议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484,00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100%;反对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弃权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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