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立智能(920007):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5月19日 23:10:21 中财网
原标题:酉立智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007 证券简称:酉立智能 公告编号:2026-074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年 5月 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系指根据公司跨境交易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期权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并以控制进出口业务风险敞口和银行授信风险敞口为主要落脚点,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不得进行非法投机与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或获批的外币借款授信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机构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人员、风控和审计人员,资金核算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严格执行前、中、后台职责和人员相分离原则。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授权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在审批额度和授权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且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具体事项决策,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为规范日常业务统筹执行,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作为日常业务专项管理机构:
成员构成:由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内审部负责人组成; 职责定位:总经理为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及日常业务决策人,在董事会授权框架内,统筹推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运作,协调各部门工作衔接,监督业务执行进度,处理日常业务中的异常情况;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操作员”和“风险管理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套期保值操作员的主要职责:
1、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3、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交易情况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二)风险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审查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3、对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4、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

权限衔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决策及运作需严格遵循董事会授权范围,重大事项需按程序上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三)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操作合规性进行监督与检查;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业务部门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议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交易计划须由财务部门拟定上报,经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三)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种类,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料;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文件,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进行统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负责部门应当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八)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离;经办人员相互独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并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专门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资金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到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二)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

(三)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第十九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或者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方案及时上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公司财务部门应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关注汇率市场环境变化,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形成定期报告和重大异常报告机制。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潜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将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至少 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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