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控股(000828):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及 分公司、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下 属单位”)的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建立投资风 险防控机制,保护出资人利益,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项目效益, 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遵照《东莞市市属企业投 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总部及下属单位。单个企业主体泛称“企业”。 第三条释义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包 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房地产投资等)、无形资产 投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 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合资 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收购兼并、受让公司股权或合伙企 业份额等)和其他投资(包括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衍 生品投资、委托理财、债权投资等)。 本制度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 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 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企业自有闲置资金运用(包括购买大额存单、协议或定期存 款等存款类产品,货币市场型基金、纯债型基金、现金管理类理 财产品或资管计划、利率债、保本型收益凭证等高流动性、低风 险的投资品种等)不适用本制度,按总部相关制度与管控权限管 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主业是指经上级单位确认的东莞控股主 要经营业务。培育主业是指为适应转型升级、探索新增长点、培 育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经上级单位确认的东莞控股培 育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和培育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总部发起投资项目的部门 或开展投资项目的下属单位。 第六条投资原则 总部及下属单位的投资行为应遵循以下总体原则: (一)战略引领。服务国家、省和全市发展战略,符合国资 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坚持聚焦主业、突出实业,大力培 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不断提升核心 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 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制度规定,遵 守投资决策程序,确保程序规范、投资合规。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 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防范重大风险,维护 国有资产安全。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强化效益优先导向, 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促进企 业价值最大化,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七条企业年度投资应聚焦主业,适当安排一定比例资金 投向培育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确需开展的非主业投资应遵循 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与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为主业服务; (三)所投资行业领域具有一定核心技术和市场资源; (四)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投资管理范围 总部和下属单位应建立投资全流程管理体系,对项目投前研 究、审议决策、投资实施、投后管理等环节进行全链条管理。 第九条最高决策机构 总部股东会是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总部投资管理制度。 (二)决策投资项目的实施、退出等。 第十条董事会权限 总部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对投资事项进行审核或投 资决策,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总部投资管理制度。 (二)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策投资项目的实施、退出等。 第十一条总裁办公会权限 总部经理层是投资行为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总部投资管理制度。 (二)审定总部其他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办法、工作细则 或流程。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或决策相关项目投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调整、中止、终止、退出、责任追究等。 (四)审定年度投资计划。 (五)审定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总部党委会前置研究 需提请总部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投资事项, 根据总部“三重一大”有关规定,须提交总部党委会前置研究讨 论。 第十三条部门职责 (一)总部战略投资中心 总部战略投资中心是总部及下属单位投资管理归口部门。负 责起草和修订总部投资管理制度及相关办法、细则、指引等,审 核下属单位投资管理制度;汇总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总结;组织、 协助或指导项目单位开展需提请总部审议的投资项目的投前、实 施、调整、中止、终止、退出等关键环节的研究或方案制定工作; 组织需提请总部审议的投资项目实施、调整、中止、终止、退出 等关键环节的初评工作;协助项目单位完成投资项目的总部及上 级单位的审议、决策流程;负责总部对外股权投资项目的实施、 投后管理等;对投资项目的实施、投后管理进行跟踪、监管;组 织项目投资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投资培训。 (二)总部财务管理部 统筹管理债权投资、委托理财,包含组织该类投资项目的初 评、报批投资、跟踪监督等;参与投资项目的研究、论证、初评、 实施工作;拟定总部及审核下属单位投资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做 好资金保障工作;制定财务预算编制的方针、程序和方法,将投 资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参与项目投资评价工作。 (三)总部企业管理部 参与投资项目的初评;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目标及安排提出意 见,统筹项目投产后的经营、运营管理;协助组织和指导项目单 位投资项目涉及的招标采购工作,并对招标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跟 踪、监督;将企业投资管理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及时更新总 部的企业组织架构有关情况;参与项目投资评价工作。 (四)总部风控法务部 参与投资项目的研究、论证、初评、实施工作;对项目投资 过程的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协助项目单位识别和评估投资 项目风险,并提出控制建议;对投资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投资协 议、合同及章程等相关契约性文书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统筹 管理投资项目的诉讼、纠纷事务;参与项目投资评价工作。 (五)总部工程安监部 投资项目涉及工程建设的,负责统筹开展有关工程管理,包 括前期筹备、工程审批、设计、概预算、工程实施、质量把控、 竣(交)工验收、移交等工程环节管理;定期对实施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进行跟踪分析;统筹交通类项目投产后的维 护、管养;视情况参与投资项目的初评,涉及安全生产风险的, 监督项目单位充分考虑项目的潜在安全风险,要求其提出应对措 施,为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保障;在项目建设、运 营过程中,监督下属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视情况参与项目投 资评价工作。 (六)总部人力资源部 视情况参与投资项目的初评,负责对投资项目涉及的岗位编 制、人员任免等进行审核、管理;视情况参与项目投资评价工作。 (七)总部党群监察部 参与投资项目的初评;负责按照总部内部审计有关规定开展 对投资项目的专项审计;牵头负责违规经营责任追究。 (八)总部证券事务部 总部证券事务部负责办理投资项目的董事会、股东会审批以 及信息披露,参与投资项目的初评工作。 (九)总部科技创新部 投资项目涉及数字化建设的,负责统筹开展数字化项目的技 术及安全审核,包括项目方案、技术选型、架构设计、合规性与 规范性、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等环节的审核评估工作;视情况参 与投资项目的初评;统筹管理总部各部室实施的数字化项目,协 调、指导与支持下属单位实施的数字化项目;视情况参与项目投 资评价工作。 (十)总部综合管理部 统筹管理国有产权登记变更;负责投资项目的工商登记工作, 并指导下属单位开展工商登记工作。 (十一)总部其他职能部门 总部其他职能部门或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照其职能配合、 参与投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下属单位职责 下属单位是其投资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下属单位统筹其各 级下属单位的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下属单位投资项目在决策投资后,根据项目性质、 所处阶段,由总部各部门根据业务职能进行对口跟进、监督、协 调。 第三章投资管控 第十六条投资管控基本原则 总部及下属单位的投资事项实行分级、分类审批。 第十七条制度管理 下属单位的投资管理制度履行完内部审议流程后,需报总部 战略投资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印发。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管控权限 各企业、各机构在各自投资管控权限范围内履行审议或决策 程序: (一)总部股东会决策单项投资额占总部最近一年经审计 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5%(含)以上的投 资项目实施、退出等。 (二)总部董事会决策单项投资额占总部最近一年经审计合 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1%(含)以上的投资 项目实施、退出等。 (三)总部总裁办公会决策单项投资额占总部最近一年经审 计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1%(不含)以下 的投资项目实施、退出等,所有投资项目的调整、中止、终止等。 单项投资额是指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 总部原则上不向下属单位下放投资项目决策权限。 第十九条总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有关 规定,依规向上级单位审批、核准、备案或登记投资项目或其他 投资事项。 第二十条总部及下属单位的非主业投资原则上不得超出上 级单位明确的非主业投资比例,有特殊原因确需超出的,应向上 级单位报审。 第四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计划编制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发展方向、产业布局 等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全面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 应与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年度投资活动应纳入年度投 资计划,原则上按照投资计划实施,纳入计划的新增投资项目 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施条件。计划外确需追加 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计划编制 总部战略投资中心应汇编总部以及各级下属单位的年度投 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计划总体情况。 (二)投资方向和目的。 (三)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资产负债分析。 (四)年度投资结构和业务板块分析。 (五)重点项目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总部战略投资中心汇编年度投资计划后,组织 年度投资计划的初评工作,总部财务管理部、企业管理部、工程 安监部以及战略投资中心认为需要的其他总部部门参与。完成初 评工作后提交总部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并依次报总部总裁办公 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计划调整 总部及下属单位应强化年度投资计划的预见性、科学性和严 谨性,提高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力度。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 随意变更调整,以下情形除外: (一)年内完成投资决策且计划在当年实施投资的新增计划 外投资项目。 (二)年内完成调整、中止或终止再审议决策的投资项目。 (三)其他有合理依据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其中情形(一)(二)的提审材料内容应包括项目年度投资 计划的新增或调整安排。原则上每年10月底后年度投资计划不 得调整,对新增任务确需在本年度完成投资的视情况调整。 第二十五条计划实施总结 项目单位应结合年度投资计划,对年度投资实施情况进行总 结和分析。总部战略投资中心汇编总部以及各级下属单位的年度 投资实施分析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总体完成情况及投资效果分析。 (二)各主业、培育主业及非主业板块投资完成情况。 (三)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情况和调整原因概述。 (四)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整 体投资进度情况、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等。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五章投前研究管理 第二十六条前期策划研究 各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开展项目前期策划研究工作,对项 目进行开发、筛选,初步提出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逐步明确 项目投资方向,研判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二十七条可行性研究论证要求 研判决定开展投前可行性研究论证的项目,企业应当遵循全 面、充分、严密的原则,对其深入进行政策、技术、市场、财务、 法律、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全面评估各类相 关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做好项目融资、投资、建设、 运营、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制订项目整体投资安排及计划。 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二十八条在开展前期可行性研究工作中,承担投资项目 前期咨询工作(如可行性研究论证、尽职调查、财务可行性研究、 资产评估或估值、法律咨询以及风险评估等)的中介机构应具 备相应职业资质,有良好的执业记录,有关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九条投资提审材料 提交总部审核的投资项目,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方案请示。计划年内实施的,应一并 请示项目本年度投资计划情况。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如对项目有保留意见的,相关资 料一并报送。 (三)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视情况提交尽职调查报告。与外部单位合资合作的, 应提交合作方的尽职调查报告;收购、兼并外部产权或资产,应 提交拟收购标的的尽职调查报告;境外投资项目应提交尽职调查 报告。 (五)根据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提交资产评估或估值报告。 (六)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项目各类相关风 险及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明确各类风险应对措施和处 置预案。 (七)法律意见书。涉及重大法律问题须委托外部专业中介 机构出具,其他情况可由项目单位法务人员或法务职责部门出具 书面意见。 (八)涉及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的,应依法依规、科学合理 约定各方股东义务,有效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提交有关投资合作 意向书或协议草案、合资公司章程草案、议事规则草案、近期审 计报告等。 (九)视情况提交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十)其他必要材料。 由于特殊原因,项目单位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 应说明理由。需报送上级单位审核的项目应遵照其要求编制提审 材料。 第三十条完成必要前期工作的投资项目,经审慎评估后, 预期年内能完成投资决策,且年内实施具有较大确定性的应纳入 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章投资审议决策管理 第三十一条审议决策基本要求 企业投资项目需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要求 履行审议程序且获批后方可组织实施。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规避 监管。 第三十二条各级审议机构或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 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严格 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科学决策、审慎决策。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 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时,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 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三十三条项目决策程序 对于需提请总部审议的投资项目,总部战略投资中心组织项 目初评工作,总部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参与项目初评,完成初评后 提交总部总裁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根据投资项目管控权限逐 级报批。 第三十四条项目发起投资再审议决策程序的,应根据最新 的投资项目类型和计划投资规模,依照总部现行有效的投资管控 权限以及上级单位的投资监管要求发起再审议程序。 第三十五条各级审议机构或组织、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投 资情况和实际需要自行组织开展专家论证或评审工作。总部认为 有必要的情况下,可派人列席专家评审。 第七章投资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实施管理 完成投资决策程序的投资项目进入投资实施管理阶段。投资 实施管理内容包括投资计划的编制与调整,投资实施跟踪、监督 和评价,投资调整、中止或终止等。 第三十七条实施计划编制 对于已完成投资决策程序的投资项目,应当按年分解投资实 施计划。项目单位应以项目年度招采计划、建设进度安排、合同 支付计划等内容为依据,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做好年度资金 来源安排。 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应按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投资,定期向 总部战略投资中心报送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做好投资实 施管理,自觉定期对项目投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重点关注 项目是否如期推进、投资是否超投资决策金额、投资收益率是否 符合预期、投资是否出现亏损等问题,出现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 ,按业务链条由总部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其他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 研判,排查潜在风险,共同提出应对措施或处置预案。 第三十九条项目投资实施调整、中止、终止 项目在投资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按 照第三十五条规定发起项目投资再审议决策程序,明确项目调整 方向或中止、终止实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国家政策调整、境内外市场形势或投资环境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境外投资项目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动乱等不稳 定因素。 (二)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危及人身或财产安 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三)项目投资方案发生重大调整,包括建设方案、技术方 案、投融资方案、投后运作方案、合资合作方案等内容发生根本 性变化的。 (四)项目投资累计调增幅度达到投资审议通过的投资总额 10%及以上的或累计调增幅度不足10%但是预期致使项目静态投 资回收期或投资收益率发生大幅变动的。 (五)项目比原计划滞后2年以上实施的,预期或已比原计 划滞后2年完成投资的或比原计划滞后2年投营的。 (六)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严重损害总部利益的。 (七)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严重的质量、安全生产及环境事 故。 (八)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影响外 交事件。 (九)协议约定的投资终止情形出现或发生。 (十)出现已经或可能严重损害总部权益,影响投资目的实 现的其他不利情况。 第四十条项目投资实施期间,项目单位的投资调整、中止 实施或终止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说明必要性、可行性,对项目总投 资、预期投资收益、投资实施计划变动等内容进行说明,评估方 案风险,同时应一并请示项目本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情况。 第八章投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投后管理要求 对于已完成投资的项目或已具备运营条件的项目应当按照 投资方案开展经营或管理,并进行投后管理。投后管理内容包括 投后跟踪、监督和评价,投资调整或退出,投后总结等。 第四十二条投后跟踪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对进入投后管理阶段的项目进行持续的跟 踪管理,对于自主经营的项目要做好经营管理,对于股权类投资 项目要认真行使股东职权,切实维护总部的合法权益。自觉对项 目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总部战略投资中心定期掌握项目收益情况。 (二)总部战略投资中心对投资项目投后管理进行监督和指 导,视情况对各类投资项目投后情况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实地调 研、组织开展项目投后评价、随机抽查投后评价报告等工作,以 总结经验指导后续工作。总部战略投资中心每年应选取部分投资 项目开展检查。 第四十三条投后审计监督 企业应当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延伸、专项审计等多种方式,推 进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审计的重点包括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 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四十四条投资后评价 已完成投资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含试运营)三个完整会计年 度的投资项目应开展后评价,股权投资项目在完成投资一个完整 会计年度后可开展后评价。后评价项目重点包含实施情况较好和 较差的项目,对区域经济、社会、行业或企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 项目,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项目,投资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差距 较大的项目等。 第四十五条总部战略投资中心在总部系统内每年挑选部分 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含授权下属单位自主决策项目)组织开展投 资后评价工作,并形成投资后评价报告。 第四十六条项目投资后评价工作可由企业自行开展,也可 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但不得由承担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审计、法律咨询、财务咨询、设计、 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对该项目进行后评 价。 第四十七条总部战略投资中心应当对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 形成专项报告,报送总部总裁办公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项目投资调整、退出 项目在投后管理过程中出现第三十九条有关情形的,项目或 所投标的无法持续正常经营或经营期满的,或者研究认为提早退 出可获取更优收益的,项目单位应按照第三十五条规定及时发起 项目再审议决策程序,明确项目调整方向或退出项目。 第四十九条项目投后管理期间,项目单位的投资调整或退 出方案应当充分说明必要性、可行性,对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变动 等内容进行说明,评估方案风险。 第九章境外投资管理 第五十条企业应当审慎稳妥开展境外投资,遵守我国和投 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 有序发展,强化境外投资风险防范,保障境外资产安全。 第五十一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项目前,应当对投资所在国 家(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政策等风险进行评 估,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相关规定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 序。 第五十二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时,应当充分发挥各类优秀 合作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 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 介机构的积极作用,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市场化、社会化、 国际化的法律、会计、税务、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服务。 第五十三条因投资项目需要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或分支机 构的,企业应建立境内总部与境外项目公司之间科学的授权管理 模式和业务流程,明确职责与事权的划分,明确决策与审批程序, 对人事、财务、资产购置或处置、重大制度、业务范围、风险控 制等制定明确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通过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加强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对境外投资项目开展常态化审计, 重点审计企业境外投资、合资合作等国际化经营有关决策机制的 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原则上在境外子 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上要实施定期轮换制度。 第五十五条企业应当重视境外投资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加 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 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 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第五十六条企业境外投资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 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 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 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十章投资事项报告及披露 第五十七条总部及下属单位拟发生以下投资事项,须及时 向对应的职能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收购、出售资产、股权等产权变动行为; (二)非主业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合资合作等行为; (三)项目投资、重大变更、中止、终止、退出等; (四)重大合同订立、变更、终止及重大风险、纠纷事项。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对上报的 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 秘书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章投资风险管理 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 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 要内容。企业应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方案及重 大风险应对预案,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 防范投资后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六十条总部根据需要对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 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 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十二章投资责任 第六十一条投资项目应明确项目实施负责人,并签订项目 责任书,项目实施负责人根据投资项目决策文件推进投资事中管 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属工作期间内的工作内容作为对项目实施 负责人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为促进企业投资活动着眼长远发展,避免短期 行为,对积极投资带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项目达到可行性研究 及决策确定目标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项目投资额 严重超概算、未按期达产、运营效益未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 造成重大损失,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十三条企业违反上级单位和本制度规定,未履行或未 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的,总部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建立投资项目容错机制,综合考量企业投资管 理能力,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宽容经营投资中的偏差和 失误,对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 后果,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决策、 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或符合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 责事项情形的,可按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特定行 业、特定项目、国有控股或参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基金投 资等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内容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 规定、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总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管控权 责文件、内设机构及部门名称调整等不一致的和未尽事宜,按最 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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