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蛇口(001979):《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稿)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 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薪酬分 配的激励杠杆作用,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整体水平与公司经营目标和业绩表现动 态匹配原则。 (二)坚持统筹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 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 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坚持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薪酬 管理制度,每年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 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 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 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 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导下开展薪酬与考核方案的研究、制定及具体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与津贴: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 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在公司未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 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 (三)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 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确定薪酬,具体按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 规定,依据其相应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公司经营业绩及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领取薪酬。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收入(含 任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60%。 (一)基本年薪:是指年度固定收入。 (二)绩效年薪:是指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浮 动收入。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绩 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浮动收入)、以股权和现金等为标的实 施的匹配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的激励收入。 上述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 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本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 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董事会或者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 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薪酬支付 第十四条 董事薪酬自董事经股东会选举任职当日起 计算,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非独立董事基本年薪按月固 定发放,绩效年薪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综合 公司经营情况和个人业绩情况进行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自董事会聘任当日起计算,基本年薪 按月固定发放,绩效年薪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综合公司经营情况和个人业绩情况进行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年 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方可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 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 /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 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月度结 算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和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 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 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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